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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党员7·20案件剖析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党员7·20案件剖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党员7·20案件剖析

党员7·20案件剖析4篇

第一篇: 党员7·20案件剖析

预备党员自我剖析材料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虽然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已有一段时间,但是我在很多方面仍旧未能达到党组织的要求,我仍旧需要时时刻刻提高自己的警惕,严格要求自己,不得有半点的放松懈怠。党员就是党组织的血液、细胞,党组织的先进性最终是要通过党员的先进性来得以体现的。所以,保持党员的先进性也是我现在以及将来的不变主题。  

  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我发现自己党性修养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之前存在易于满足、缺乏耐性的浮躁情绪,导致我自身的诸多问题与不足未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与纠正。  

  一、理论基础不够扎实。虽然,通过党章学习,我对党的章程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自己平时也对党的相关政策有过了解。但是,越是经过深入的学习,越是认识到自己理论知识的薄弱。平时学习的内容不够全面、系统,对政治理论钻研的不深、不透。先前偏重于自己专业知识的学习,不重视政治理论学习,理论知识储备不足。这些理论学习上的偏差若不及时纠正,也必然会对我的实践产生影响。  

  二、宗旨意识有待加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我们党的最高价值取向。实现人民的利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是衡量我们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正确的最高标准。党多年来奋斗历程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紧紧地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地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的不竭力量。 “为人民服务”虽然可以脱口而出,但这绝不仅仅是一句空话、一句口号。我虽有宗旨意识,但仍需要我努力加强。不仅是在口头上,更重要的是是在行动中,在自己生活、学习的点点滴滴中。  

  三、实践行动仍需努力。我有时也很烦恼,也很惭愧,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的时间行动貌似和其他同学没有什么区别。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先锋和模范作用发挥得不够突出,有时把自己等同于一般群众,思想进取不够、与时俱进观念不强、党员先进性有所弱化。这都是我必须解决的大问题,否则,我始终都无法达到党组织的要求。  

  虽然问题很多,但我决不会回避,绝不会放任自由。即使解决问题、正错误的道路非常漫长、异常艰辛,我也会发挥许三多“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所以,针对以上三方面的问题,我将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1、加强学习,专业和政治学习齐头并进二不误,做到二手都要硬,特别要抽出时间系统学习保先教材,做到理论联系实践,指导实践。  

  2、努力学习,把作为学生最重要的事情做好。  

 3、积极参加班级等集体活动。多交流,多探讨,自觉融入集体的大家庭,并有争先、保先的意识。  

  4、增强服务,奉献意识,树立时间观念、效率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5、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其它同学能提出反对意见,对自己的缺点与不足也乐意它人提出。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坚定对改革开放的信心。掌握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正确认识评价客观事物。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立场坚定,坚持原则,做一个政治坚定、目光远大,头脑清醒的高素质共产党员。

第二篇: 党员7·20案件剖析

开展案件剖析推进以案促改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全市开展案件剖析推进以案促改专项工作动员会精神,按照《中共X市委办公室关于〈X市开展案件剖析推进以案促改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文〔X〕1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市开展案件剖析推进以案促改专项工作动员会部署,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注重深化标本兼治,全面推进以案促改,打牢思想基础,扎牢制度笼子,强化监督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实现“四大攻坚”、“四大突破”提供坚强保证。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X、X、X三起案件的剖析,班子成员要带头深挖问题根源,查找思想上、制度上、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制度,促使权力结构配置更加科学、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进一步在思想上、制度上筑牢防线,努力构建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以上率下,推动各科(室)、办结合各自实际,做好以案促改工作,从而推动市政府办公室深化标本兼治、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成立由市政府秘书长X任组长,全体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开展案件剖析推进以案促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从综合科、监察室、督查室抽调,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X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3起案件剖析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活动安排、整改措施落实、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报告等相关事宜。

四、实施阶段

自X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分宣传动员、剖析整改、完善制度、监督检查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1日—7月15日)。结合3起案件,召开以案促改工作动员会,传达省、市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以案促改工作。组织理论学习、廉政警示教育、上廉政党课等活动进行动员。

(二)剖析整改阶段(7月16日—8月15日)。一是认真查摆。结合3起案件深刻剖析原因,找出案发规律,深挖案发根源,实行“六对照六查找”,即对照典型案件反映出的理想信念缺失问题,查找自身在思想政治建设上存在的问题;
对照典型案件反映出的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问题,查找自身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上存在的问题;
对照典型案件反映出的选人用人问题,查找在选人用人上存在的问题;
对照典型案件反映出的党内监督缺失问题,查找在强化干部日常监督上存在的问题;
对照典型案件反映出的官商不分问题,查找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上存在的问题;
对照典型案件反映出的制度漏洞问题,查找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二是剖析整改。根据对照查摆情况,通过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定整改台账、剖析典型案件等方式,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认真剖析整改。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撰写心得体会、递交查摆材料等方式,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以案促教、以查促建、以查促管。

(三)完善制度阶段(8月16日—9月15日)。把以案促改工作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对照查摆问题和整改情况,审查、评估和清理现有制度,查漏补缺,动态调整责任清单,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约束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围绕重大决策、财务管理等方面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做好制度清理和规范,堵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

(四)监督检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各科(室)、办的工作情况督导检查,重点督查宣传教育是否到位、排查问题是否精准、剖析原因是否透彻、突出问题是否整改、工作效果是否明显、制度机制是否完善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以案促改工作是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科(室)、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履行好监督责任,督促推进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监督问责。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主动参与,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强化责任。把以案促改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做到责任清、任务明。对案件剖析整改、完善制度等工作严格把关,坚持“四个不放过”,即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风险点找不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过硬不放过、成效不显著不放过。对敷衍应付、推卸责任、整改措施不明确、制度执行不力的责任追究。

(三)务求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个阶段的每项活动要认真谋划、组织、总结和监督,使党员领导干部知敬畏、明事理,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将以案促改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各科(室)、办年度反腐倡廉建设考核内容,确保取得实效。

第三篇: 党员7·20案件剖析

以案促改个人剖析材料

民权县国土资源局褚庙国土所副所长白云飞和固始县自然资源局原党委委员、工会主任戴立亮,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二、 案件特点
1、 小官大贪,基层干部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是群众头顶的“一片天”,这种“苍蝇式”犯罪,私欲膨胀,肆意妄为,往往危害更大。
2、 靠山吃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 “近水楼台先得月 ”,吃拿卡要捞好处。

三、 违法违纪原因
(一) 价值观缺失一些党员干部放松了学习, 放松了世界观改造,背弃了共产主义信念,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世界观、人生观扭曲,价值失衡。
(二) 心理扭曲一是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手段高明,所做的事人不知鬼不觉,于是铤而走险,最终毁了自己。二是补偿心理。

认为自己辛辛苦苦一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于是在岗位上,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敛财、收受贿赂。
(三) 受社会不良环境影响当前社会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 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以及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严重冲击着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价值体系。同时由于手中掌握着一定的可支配资源,容易受到社会消极思想的的影响,
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丧失了抵御能力,成了金钱、物欲的牺牲品。
(四) 法律意识淡薄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客观原因。浅薄的文化素养造成了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平时疏于政策理论的学习,忽视了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对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以及制度、法律知识的缺失,纪律意识及法律意识淡薄。

四、 感受与体会
通过学习民权县国土资源局褚庙国土所副所长白云飞和固始县自然资源局原党委委员、工会主任戴立亮,这2起违纪违法案件,深知其腐败堕落的根源,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教训与警示如下:
一、 不断学习 ,提高认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从民权县国土资源局褚庙国土所副所长白云飞和固始县自然资源局原党委委员、工会主任戴立亮,这二人违纪违法犯罪的轨迹中,不难看出,他们的不义之财来自权力的“魔棒”, 他们用权力演绎了一场场淋漓尽致的权钱交易之戏。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独断专行,腐化堕落,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由于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扼腕疾首。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人们无利而不往,做为一名党的领导干
部,要清醒认识到身上担负的历史使命, 深刻领会党中央在党的廉政建设中的深谋远虑,全面增强对拒腐防变的认识,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不断增强政治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思想改造,树立牢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权力关,时刻清醒认识到权力是谁赋予的,应该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谁谋利益,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自重、自律、自警,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二、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案例发人深醒,令人深思,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以案为鉴,才能警钟长鸣,做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清醒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是讲为政者必须身正行直,办事公道。因此,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业绩观,把心思用在工作上,用在干事业上,用在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上,对待权力要有如履薄冰的精神,要慎权,要严于自律、公道正派、洁身自好,清廉自守,否则就“一失足成千古恨”。要把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当作是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检查一下,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在自己面前真筑起一道防腐防变的铁篱笆。

三、 勤奋做事,廉洁做人
通过警示教育,使我深刻领会到做为一名共产党员要时刻将自己的工作实践,跟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做事谦虚
谨慎、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要为民做老实事,做本分事,要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找准自己的人生价值航标,千万不能背离了为民办事的航线,否则悔之晚矣。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做到眼光远大,心胸开阔,自觉奉献,拒腐蚀永不沾。
此次警示教育给自己今后的人生道路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触动很大,位卑不忘忧国,要认真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决不能有任何偏离和疏忽大意,自觉地做到一切以集体的利益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从而达到让组织放心,让领导满意。



第四篇: 党员7·20案件剖析


案件剖析范文求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例:
xx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



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___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___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___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



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案例分析的基本格式
1、先简述案情及针对本案的几种不同意见;
2、就法条来分析案例,为什么能得出你的结论:写出你对案例的见解,你做此判定的法律依据,就是写出法条;
3、不赞成其它意见的理由及依据;




4、做一个总结。
案例写作要求:
1.标题。标题应体现一个鲜明的主题。
2.情景描述。简要叙述事例或现象发生的背景和经过。案例中的事例必须具备真实性、典型性和问题性。
3.反思和分析。对事例或现象进行解析,说理清楚,令人信服,得出正确的研究结论。
4.正规案例描述(1000字左右)——案例分析(2000字左右)
初始阶段:案例描述(600字左右)——案例分析(1200字左右)
格式要求:
1.文章统一用A4纸张大小;




2.文章正文统一小4号字;
1.5倍间距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xx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xx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xx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判决结果如何



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4.xx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2、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3、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___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___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



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保险公司应把此案当作一个教材,吸取教训.当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费时,保险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待出现保险事故后才以未交保费为由拒赔.保险人应积极催交保费,必要时在保单上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以对方违约为由,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
案例一:张某于展览会上向一皮衣厂购得2100元的皮衣一件,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八个字。回来后发现皮衣



脱皮,质量不合格。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曝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
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
答:1、那8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不成立。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而且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过



错,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侵权。
3、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案例二:1994年,一户赵姓人家在为家中老人祝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儿媳妇被锅盖击中头部,抢救无效死亡。据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赵家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




请问:1.赵家可否向该商场请求承担责任?为什么?
2.赵家可以请求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赔偿责任?
1.可以,《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侵权赔偿责任。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



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___《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__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___(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__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__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xx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___《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xx年)



第二条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一、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我国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可以告销售者和生产者任意一方,另一方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如果因此丧失劳动能力,还应赔偿其它有关间接损失费用。
四、追偿权。
分析要点:
由于他们没有正确地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能,所以他们要负责。举例来说:
一、在计划方面:王威或刘江对于这项任务,要么在工作日程表上将时间安排得过于紧凑;
要么由于计划订得很糟,这项任务安排不当,无法做好。
二、在组织方面:可能是王威组建的这个设备部差劲得没法让刘江从工程进程时间表中得到正确的时间估算;
或者是刘江在组建他的安装队时,没有雇佣足够的一流技工来处理某个关键作业。
三、在配置方面:可能是王威选错了人,刘江无法胜任燃气系统安装队的领班一职;
或者是,刘江在配置人马时用了一班未经培训的、不合格的人。



四、在指挥方面:可能是王威无法调动刘江的积极性,因而也命令不了他带领手下的人不折不扣地去干一项艰苦的工作;
或者是,刘江没有清楚地指示那些负责这次安装的技工们。
五、在控制方面:也许是王威没有去检查颁布的日程表,看看它是否现实;
也许是刘江听任手下慢吞吞地干活,而不去监督他们的工作。
当手下的职工们没有干好工作的时候,最好先去查一查有关的管理人员是否正确地履行他的管理职能,这是一个绝好的机会。反之,当任务完成得很漂亮,也正体现了管理人员们尽善尽美地履行了他们的独特职能。
(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险情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高老太太对于其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由胡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民法通则意见》第



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若当地习惯于动物放养,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因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母猪撞伤高老太太是由于胡某指使王某用石块砸猪所致,胡某和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若王某当时9岁,高老太太的损失应由胡某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该教唆、帮助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胡某应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5)由胡某和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胡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王某当时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6)由胡某、王某和猪的主人共同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猪的主人由于对猪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由猪的主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该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王某的行为是合法的紧急避险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此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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