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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来源:自查报告 时间:2022-07-03 08:48:04 推荐访问: 报告 报告12篇 报告书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报告3篇

【篇一】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叙职履职报告

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

晋能集团总法律顾问于2014年3月配备到位。在企业法制实践中,集团总法律顾问按照省国资委“依法治企”要求推动企业法制工作,积极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高度重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制度化建设,建立了一套比较科学、规范、适合企业实际经营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了集团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法律工作体系逐步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逐步落实。

制定下发《合同管理制度》、《重大合同管理制度》、《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法律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规范了合同审查、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等事项的管理程序;
严把合同关,使法律审核成为经营管理的必经环节,对集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决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企业依法经营决策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实现对集团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达100℅;
积极推进集团法律事务部主动承担集团诉讼代理工作,为集团节省代理费用,挽回财产损失,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企业诉讼风险;
直接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改制、资产处理、战略规划等重大决策过程,就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其依法合规;
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培训学习,提升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及依法治企能力。经过努力,2014年集团公司在全省企业中唯一荣获“全国六五普法中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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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政府法律顾问的价值定位
作者:张文宝
来源:《人民论坛》2017年第31期

        【摘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确立,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意义深远。要真正发挥该项制度的功效,需要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政府法律顾问的不同类型,明确各自属性定位,并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对依法行政的服务价值,保障人民权利的监督价值,维护社会公正的理念价值。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 法治 公正 【中国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和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战略部署。2016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提出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此后,国内各省市县政府积极响应中央要求,出台了一些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和管理办法等。理论界也掀起了研究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热潮。为此,厘清对法律顾问的认识,找准政府法律顾问的价值定位,对实践中蓬勃发展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推动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类型之厘定

        从政府法律顾问产生的直接因素来看,最初是因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缺乏,现有人员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不强,所以引进外脑——法律专家和执业律师,帮助他们处理各项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因此,现实中各级政府聘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新闻报道,以及学界论及政府法律顾问,也大多是以社会律师和专家学者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来认识、理解和把握的。政府法律顾问主体的构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政府法制机构中的人员、政府聘请的法学专家和政府聘请的律师。这就需要人们改变认为政府法律顾问就是政府聘请的律师和其他法律专家的固有思维。

        结合实践来看,政府法律顾问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体制内的法律顾问。这又分为政府法制机构中的部分人员和公职律师两种情况。前者政府法制机构中的部分人员是指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在政府中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但是,一些政府法制机构中的人员,由于不从事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只是法律辅助人员和行政辅助人员,他们不应该纳入政府法律顾问的范围,正如法院中的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一样。后者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占有国家机关行政编制,享受国家公职人员待遇,为其所在的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机关公职人员。当然,公职律师和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篇三】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报告

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乙方: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一)常规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及其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甲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4、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甲方机关的合法权益;

5、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申请强制执行;

6、应甲方要求,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甲方进行法治宣传;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应甲方要求,就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应甲方要求,为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甲方委托,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应甲方要求,就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为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甲方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列入计划的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为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林权制度改革,草场承包、出让,水电资源、矿产资源开发等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7、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各部门(机构)所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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