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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4-03-08 11:48:01 推荐访问: 之地 直播 直播交流话术

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

胡律师:

一段时间以来,通过电商平台以及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使用直播技术进行近距离商品展示、咨询答复、导购的新型服务方式,其中也难免鱼龙混杂。请问:网络带货主播对自己的不法行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读者:侯琳琳

侯琳琳读者:

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带货主播对自己的不法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发布的《关于对拟发布新职业信息进行公示的公告》,将直播带货正式定名为“互联网营销师”;
其工作任务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带货”,即促进产品从关注到购买的转化率。网红主播们的“带货”行为应该受到我国《广告法》的调整和约束。而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与之对应,鉴于直播带货的主播们在广告领域涉及三种身份,即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广告主。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带货主播介绍商品应该依据事实,不得为自己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的商品作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带货主播,还应更为严格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如发布虚假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发布,并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广告主的带货主播如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除必须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外,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胡律师

童工因自身疾病死亡,公司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胡律师:

我15岁的儿子辍学后,在一家公司从事外勤工作。一个月前,我儿子在上班期间,因胸腺淋巴体质导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不幸离世。我曾要求公司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儿子未满18周岁,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且其离世源于自身疾病。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赵丽丽

赵丽丽读者:

你儿子与公司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儿子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滿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也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则已明确,劳动者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与之对应,鉴于你儿子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与公司之间自然不构成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不构成劳动关系,不等于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你儿子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并于2小时后死亡,无疑与之吻合。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基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劳动法律,非法招用童工,自然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你们工伤赔偿。

胡律师

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可以自行约定

胡律师:

因必须外出作业和工作量难以确定等特殊情形,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为外勤人员,月工资为4800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个月下来,公司既没有安排我休息,也没有安排我调休。我曾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被公司拒绝。请问:公司能否以合同已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读者:王君君

王君君读者:

公司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也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也指出:“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即国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着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规定的特殊岗位员工,并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才能实行。

正因为公司对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决定了即使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着相应约定,也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向你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4800元÷21.75天)×4天×3个月×200%〕。

胡律师

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胡律师:

我丈夫婚前购买过两种股票,其中一种婚后一直没有过买卖,另一种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过抛售,并将抛售所得款购买了其他股票。这些股票目前都处在牛市。请问:我准备与丈夫离婚,能否分割上述股票?

读者:兰萍儿

兰萍儿读者:

就你所提问题应当区别处理。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据此,可得出如下结论: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离婚时是否分割,应根据婚后是否操作股票以及具体操作行为来区分。如果婚后一直没有卖出买入,则该股票价格变动将视作纯市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离婚时不管是否增值、增值多少都仍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
如果婚后有买卖操作,则将视作一方在婚内通过对市场行情研判规避风险的再投资行为,婚后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参与分割 。与之对应,你丈夫婚前购买,婚后一直没有买卖操作的股票,你无权要求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过抛售,并将抛售所得款购买的其他股票,你有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胡律师

见习期工资不能随便约定随便给

胡律师:

我的专业是建筑工程技术,职校毕业后被一家建筑公司聘用。入職时,负责人对我说:“你刚走出校门,需要见习1年,见习期间只能拿见习工资,每月1450元。”无奈之下,我同意了。工作几个月后,我获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850元,于是向负责人提出应当按规定标准给我发工资。他回答,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见习期间的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请问:企业对于见习期工资可以随便约定随便给吗?

读者:朱康

朱康读者:

该公司的说法和做法均是错误的。见习期是针对应届毕业生入职后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所规定的期限和制度。以前,学徒工、见习期被普遍使用,且也存在学徒工资、见习工资。而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劳动法确立了试用期制度,学徒工这一说法目前已不存在,但见习期并未被明文废止,仍然被一些企业使用。不过,无论是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还是处于见习期的劳动者,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些方面的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你入职建筑公司后,虽然处于见习期,但也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因此,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1850元的标准支付你见习期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据此,你有权要求建筑公司补足之前未足额支付的工资。

胡律师

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获得工伤认定吗

胡律师:

我下班骑电动自行车时与王某的小轿车发生碰撞,我因此受伤住院。由于交警部门无法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的具体成因,故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我要求公司给我申报工伤,公司却说在事故责任不清的情况下不能申报工伤,即使申报了,人社局也是不予认定的。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所受到的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

读者:张桂林

张桂林读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只是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伤职工排除在工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除外。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本人主要责任”事实作出认定的,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人社局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人社局不得以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为由不予工伤认定。

你可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此,在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应当通过调查,以确定你是否负事故主要责任,然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若人社局作出的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你对此不服,那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人社局应当提供你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证据。如果人社局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会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胡律师

非全日制工人可否随时提出终止用工

胡律师:

我自2018年11月起在某广告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约定我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资是半个月一结。因母亲重病需要护理,我就提出辞职并声明从次日起不来上班了。但负责人说我没有提前30日通知,而且目前没有接替我工作的人,所以要我等到30天后,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读者:张玉英

张玉英读者: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有30日的预告期,即劳动者自提出辞职申请之日起30日期满后才能离职。但是,有以下例外情况:

一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用人单位随即批准或者在30日的预告期内批准的,劳动者当天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后离职。

二是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辞职预告期是3日,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法律并没有设置预告期。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時的用工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从你所述的情况分析判断,你与该公司之间的用工形式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因此,你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辞职并离开,而无需等待30日预告期满,也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说。

胡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周玉文、程文华、廖春梅、颜梅生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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