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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有关进一步加强预检分诊管理通知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有关进一步加强预检分诊管理通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有关进一步加强预检分诊管理通知

有关进一步加强预检分诊管理通知3篇

第1篇: 有关进一步加强预检分诊管理通知

有关进一步提高管理素质和完善管理制度的发言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今天在这里和大家一起讨论这个问题,我的发言也许有不得当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公司对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人员关系,地理位置,甲乙方合同条文)等相关情况。应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应措施及运作方案,并使整个过程全部在撑控之中。给予项目部的权力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自已的权力,任何人不得粗暴干涉,特殊情况,特殊汇报,特殊处理。

二、在第一条款框架内,公司领导应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介绍该工程在前期的准备

1、经营思路,2、策划运作3、实施效果4、后续问题5、合同条款6、对标书,预算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详细阐述(我认为应有这几点),并大家一起重新分析评估测算。对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等各项费用列表。对主要机械或材料是用原有的,还是重新购置。什么地方要亏;
或什么地方要盈;
与甲方投标的总和与我们测算的相差多少,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千万不得过于自信,干到那里再说这种盲目性;
更不要干完了再说这种消极的态度,坚决不允许干完了都还不知道亏盈的事情发生。在以前我公司所干的工程中已经有类似情况。我们只有靠科学的管理,明智的择决来决定成败。

三、在一、二条的框架内,项目经理一旦被授权,就应该是该项目的最高指挥者,也是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材料的进出、人员的调动,价格的形成,资金的运作收支等都有权处理。不要把项目当成空架子,谁都可以指手画脚,谁都对项目有牵连的人和事表态,更有人对有些事不和项目通气,或事后说走形势。这样做可能“伤身”更有可能“伤心”。做为项目经理做事,只对自已和老板负责。但反之,项目经理应将重大的人和事经常与相关人员沟通联系,或直接向老板汇报。

四、在前三条款框架内,项目部应做以下工作:

1、项目部预算应根据招投标文件、公司预算、分段、分项、列出表册,注明各类人工、机械、材料费用及数量。上报项目经理及公司。在小节或一段完成后,配合相关人员进行小结帐并列表,总结亏盈。让项目部共同总结前期原因,如有重大失误和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平时可一月一次。

第2篇: 有关进一步加强预检分诊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 门诊部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要点

(一)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章、文件《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是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定依据,各科室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收集,感染性废物必须

用具有标识的黄色塑料袋盛装,且盛装量不得超过3/4。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外包装袋未被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三)锐利性废物须使用锐器盒,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损伤性废物须放置在锐器盒内。输液瓶未被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

(四)各病区袋装后的医疗废物不得丢在走廊上,放置在固定地点由专人负责回收,并做好双签名。

(五)各病区负责人要对医疗废物登记本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对,登记本由各病区护士长负责保管,至少三年。

(六)严禁买卖医疗废物。

(七)严禁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

二、处罚办法

(一)凡违反以上规定其中一项的罚50元。

(二)单个科室连续三次被发现同样问题,将对科主任、护士长进行通报批评。

(三)如发现或被经举报查实有医疗废物买卖行为的,给予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于当事人予以扣发当月奖金并警告处分直至辞退。

院感科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检查、督促,落实科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预防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行为的发生。

附件:(一)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行以来,医疗废物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贯彻落实《条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

  (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进行管理,包括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
制订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等。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将《条例》实施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计划。以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工作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完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统一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

(二)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报当地人民政府关停。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完善医疗废物管理有关制度。

  (一)完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内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力度,限期完成建设任务。对于不能达到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要求的地区,要制订过渡性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工作的指导,规范处置行为。

  (二)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各地要按照《条例》和《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要求,于2015年底前建立较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费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型不同,综合通过医疗保险和财政投入等渠道,妥善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分担问题。

第3篇: 有关进一步加强预检分诊管理通知


~ 附件1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近年来,我国演出市场平稳有序发展,演出节目更加丰富,演出类型更加多样,旅游演出、音乐节庆演出等业态蓬勃兴起,对拉动文化消费、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营业性演出内容审核、票务销售、现场监管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影响了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演出活动管理
(一)加强内容审核。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营业性演出内容审核,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防止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内容。对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涉及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题材,涉及民族和宗教题材的演出剧(节)目,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严把内容准入关,确保演出活动导向正确、内容健康、操作规范。
(二)突出监管重点。对音乐节庆类演出活动,要重点对电音类、说唱类节目进行审核把关,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演出现场、电子显示屏内容以及互动环节的监督检查,督

~ 促演出举办单位防范人群踩踏等安全事故。对沉浸式演出活动,要加强演出全流程审核,防止出现封建迷信、血腥恐怖等内容,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督促演出举办单位落实封闭空间应急管理、消防通道安全提示等措施。对小剧场演出活动,要重点加强脱口秀、相声以及先锋话剧、实验话剧等语言类节目的内容审核和现场监管。对旅游演艺活动,要督促相关经营主体依法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履行演出节目报批手续,加强演出现场安全演练和检查,确保演出活动纳入监管。
(三)加强审批指导。文化和旅游部将建立内容审核专家咨询制度,为营业性演出内容审核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服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重点营业性演出内容把握不准的,可提出初审意见,报文化和旅游部予以指导。

二、规范演出票务市场秩序
(一)做好票务信息公开。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要按照《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文市发〔2017〕15号)要求,及时公布全场可售门票总张数、不同座位区域票价,实时公示已售、待售区域。严格执行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演出门票数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经公安部门批准,全场可售门票数量确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明示相应区域并予以说明。
(二)加强重点演出票务监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外营业性演出、大型演唱会以及有较高知名度的演员参演的演出活动等票务销售情况的预研预判,及时将

~ 可能引发票务紧张或炒作的演出活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文化和旅游部定期发布重点营业性演出目录指导各地提前预防。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或票务经营单位要在演出举办前将票务销售方案、座位区域分布图以及工作用票、媒体和赞助商赠票等非销售用票数量及对应座位区域等情况报审批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备案。重点营业性演出公开销售的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80%。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用票、赠票使用等,防止转卖牟利,保证重点演出活动票务市场总体稳定。
(三)加强票源流向监管。支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演出票务监管服务平台,实时监测演出票源及流向,推动票仓公开透明,促进演出票务公平交易。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留存演出门票销售记录及相关合同6个月,以备查验。

三、加强演出新业态管理
(一)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各地要密切关注演出新业态,及时分析研判营业性演出新形式、新情况、新问题,在牢牢把住意识形态安全和生产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服务措施,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优化服务水平,推动演出新业态健康发展。
(二)加强演出网络直播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需要进行网络直播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在报批时一并提出申请。组织演艺人员从事线下现场演出的网络直播(表演)公会组织应当取得《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网络直播应采取延迟播出的形式,至少延播3分钟。演出举办单位和网络直播企业应当制定直播管理流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排专人对演出直播内容和网民留言等互动内容进行实时审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留视频资料至少60日备查。
(三)加强演出录播管理。将现场文艺演出活动录制视频后,以营利为目的,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向观众提供播放服务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参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演出内容进行审查,提供内容指导服务。
(四)加强虚拟形象类演出管理。运用全息成像、人工智能、超高清等技术展示虚拟形象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对现场演示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四、激发演出市场活力
(一)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全面应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营业性演出审批,实现演出市场主体设立以及演出活动审批的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市场准入服务。

(二)降低外资准入门槛。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有关规定,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中方控股的合资文艺表演团体,允许在全国范围设立外商独资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

~ 位,扩大吸收外资,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三)促进演出市场消费。深入实施音乐创意人才扶持计划,支持地方通过举办音乐、戏剧、杂技、舞蹈等演出节庆活动,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支持具备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特色小镇发展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演出项目,促进夜间演出消费。
五、强化演出市场主体责任
(一)强化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主体责任。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努力创作生产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演出产品。充分利用多媒体、互联网等技术不断创新内容和形式,增加演出的感染力、表现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演艺人员应自觉提升道德品质修养,讲品位,重艺德,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之风,努力培养高尚职业操守,树立良好个人形象。
(二)强化演出经纪机构主体责任。演出经纪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营业性演出节目的内容审核把关及演艺人员管理,对演出宣传、票务销售、安全保障等经营活动进行全流程把控。要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加强演出项目管理,每个演出项目至少安排1名演出经纪人员具体承担协调联络、内容管理等经纪服务工作。
(三)强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应当核验相关批准文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演出活动的现场巡查。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消防检查、舞台设备检查,排除

~ 安全隐患,确保场所安全防范工作常态化。
(四)落实演出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演出举办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演出现场安全监管,对进入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对标语、横幅、条幅、荧光板等带有宣传内容的物品,通过安全检查后方可携带入场。要通过票务系统、宣传海报、播放文明观演须知等方式引导观众文明观演,发现有违规内容和不文明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演出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研究制订营业性演出成本投入及收益分配比例指导意见,优化投入成本结构,促进演出市场各环节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完善演出经纪人数据库,探索实施演出经纪人分级分类管理,提高演出行业的职业化水平。定期开展行业培训,提高演出从业人员素质能力,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六、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协同监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探索建立营业性演出协调会商机制,加强与宣传、外事、公安、安全生产、统战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新情况。对重点演出进行事前研判,发现潜在问题要及时提醒约谈,做好应急预案。对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文化和旅游部。
(二)完善信用监管。完善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探索依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实施信用约束,联

~ 合惩戒,提高监管效能。
(三)做好组织宣传。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年 月 日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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