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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价值、挑战与优化

沈菊生, 王子晨

(安徽建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2)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移动通信和社交网络的普及,推动社会全面进入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在带动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同时,也通过对生产生活领域和政务领域的深度渗透,构成了国家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环境和重要工具之一[1]。基层社会治理是指治理主体对基层社会领域的公共问题的管控和处理[2]。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数字技术的普及,在对社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影响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思考,数字化治理应运而生。而数字技术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机融合形成的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除了极大地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外,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如何克服数字技术片面强调物质条件,忽视主观能动性的治理弊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难题,对保障公平正义的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数字化治理是指在政府与公众、政府与企业的互动中,以及政府内部的运行中应用数字技术,简化政府行政事务的处理程序,以提高社会治理民主化程度[3]。对于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研究,学界主要从政府治理、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和数字技术的负面效应等3个方面展开。

1.政府治理方面。学界从政府治理的角度研究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普遍认同数字化治理是数字技术与政府治理的结合。如韩兆柱等对数字化治理、网络化治理与网格化管理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指出数字化治理运用的技术基础是信息技术,公共管理部门应引入并不断优化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4];冀峰基于数字技术的优势分析,指出政府应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和公共服务方式进行改造,推行电子政务,以有效利用政府内外部资源,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5];黄新华等分析指出因社会结构变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风险放大引致的治理困境需要基层治理数字化转型,提出应对基层政府进行数字赋能来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6];宋立楠等基于大数据时代社会冲突的新特征分析,指出社会治理思维、模式、方法和主体面临的挑战,需要政府数据开放、职能转变和部门协同合作来共同应对[7]。上述学者基于政府治理的角度,从理论概念到基层实践构建了数字化治理理论,强调应将技术嵌入政府部门运作中,但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政府之外的其他治理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2.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方面。学界从非政府组织参与治理的角度研究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普遍认同数字化治理推动基层治理主体多元协同发展。如徐顽强等认为数字社会是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促使基于现实社会治理的数字化治理允许非政府组织参与[8];常敏等认为基层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基层数字治理主体,数字治理的核心是多主体的参与、互动、融合[9];徐顽强进一步分析指出基层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转型产生了权力的数字化延伸,应注重对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赋权与赋能,在拓展数字治理空间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不同主体间直接合作的可及性和响应性[10];门理想等从“互联网+基层治理”的角度研究基层整体性治理的数字化实现路径,分析指出数字时代基层治理的发展应从政府主导向多元主体参与转变[11]。上述学者把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纳入数字化治理主体范围,发展了数字化治理理论,但对基层数字化治理在发展过程中的不足和负面效果研究不够充分。

3.数字技术的负面效应方面。学界从数字技术的负面效应的角度研究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普遍认同技术工具性与制度脱钩会衍生出数字化治理的弊端。如于文轩指出大数据及其技术本身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数字技术在缺乏制度、法律和文化的支撑下有着偏离人性、侵犯隐私,甚至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风险[12];李雪梅等基于数字信息和纸质信息的比较分析,指出数字连续性风险会导致数字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等无法保障,从而会影响国家治理和公共服务[13];于君博认为数字政府治理其实是建构在传统管理技术之上的传统组织吸纳新兴管理技术后的产物,不能完全克服和摆脱科层制组织的束缚和传统社会治理的局限[14]。上述学者侧重于分析数字化治理存在的不足,但关于基层社会治理应对数字化治理不足的具体对策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学界关于数字化治理的相关研究多以政府治理为研究主体,对数字技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特征以及非政府组织在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中的作用关注较少,且对基层社会治理应对数字技术负面效应的研究较少。鉴于此,本研究基于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中的价值和挑战分析,进一步探索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路径,以期能为数字化治理的优化提供借鉴。

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构建数字政府,是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必然要求。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是数字技术契合基层社会治理的结果,在契合过程中除了进行技术嵌入外,治理主体也进行适应数字化的调整回应。其中,技术嵌入是基层社会治理依托以数字技术为主的信息技术手段和平台,聚集公众来缩短社会治理距离,健全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合作网络[15]。而治理主体在技术嵌入过程中进行的适应性回应体现在,政府根据数字技术的特征对社会治理方式进行调整,社会多方力量在技术驱动下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可见,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会逐步改变社会治理方式、重构社会治理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优化,从而推进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技术工具改变社会治理方式

数字技术是人类社会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可以将治理相关的人员、事物和空间“信息化”,形成海量数据作为治理信息。政府治理的决策依据很大一部分来自逐层汇报的信息,此时信息的传递至关重要。对此,数字技术可以在执行决策、过程研判、信息反馈、社会协同等方面发挥作用[16]。数字技术作为治理工具嵌入到政府治理活动中,可以给政府治理提供信息支持和技术支撑,通过提供数据分析帮助政府对社会问题进行事前精准监测、预警和研判,预警其发展阶段和趋势,可以事前把问题抑制在萌芽状态;对于已经发生的社会问题可以通过数字技术的工具性提高获取数据和沟通信息的能力,以提升决策效率;对于已经解决的社会问题可以借助数字技术归纳总结其共性,建立标准化的应对机制,以实现社会问题的快速处理。随着技术在政府治理中应用的逐渐深入,技术表现出自我拓展的特性,旧的技术成为当前原创技术的组成部分,现有的新技术则成为构建更新技术的组成部分,且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治理需求,技术的组合发展和功能拓展成为必然[17]。于是,蕴含高效率、标准化和理性化等特征的新技术易于被政府部门采纳,用于完善政府治理的技术基础,提高政府内部管理效率。不仅如此,技术嵌入所形成的政府内部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对外公布政务信息的数字平台,在整合政府内部数据信息的同时,也改变着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模式。可见,技术嵌入已经不只局限于工具性作用的发挥,而是逐步影响到政府内部管理体制、政府治理过程和政社互动关系,推动政府治理方式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单向走向协同。

(二)技术赋权重构社会治理机制

在技术嵌入从工具层面拓展到更深层次的治理领域的过程中,技术应用因为占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社会资源而具有了权力的特性,技术权力就此构筑[18]。摆脱纸质物质载体束缚的信息数据被分享给政府、公众、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同时这也是技术渗透的过程。于是便出现了技术赋权,这可以理解为某项技术的应用提升了应用者的权力或者能力。在社会治理中,技术赋权于各治理主体,赋予公众和社会组织借助数字技术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帮助其有效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数字技术让信息的传递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仅可以汇聚各方声音,及时倾听和反馈公众的治理诉求,还可以促使治理主体及时、精准地回应公众的治理诉求,从而形成新的数字治理模式[19]。可见,数字技术的赋权既适应数字时代下更为精准多元的社会治理需求,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下公众和社会组织日益增长的社会治理参与意愿和需求,使得传统单向性的行政管理模式和单一政府全能的治理机制显得力不从心,需要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来分担社会治理的压力,从而促使原先政府命令—社会服从的治理机制逐步被重构为双向互动—多元协同的新治理机制。

(三)数字化发展推进社会治理优化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社会治理领域也逐步在运作流程、组织结构和政社关系等方面进行调整,以适应数字化的社会治理需求。其中,在运作流程方面,政府职能部门把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数字化、智能化运行,通过完善以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一体化政务服务为特征的数字化服务,积极提升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履职效能,以及切实实现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提高公众的业务办理效率。在组织结构方面,技术嵌入让数据信息平台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中枢,信息的获取、流通和分配不再遵循传统条块分割的科层制组织所形成的垂直流动和水平流动结构,而是逐步形成以信息为纽带的新组织结构[20]。随着数字技术与政府治理的融合从电子政务阶段发展到数字治理阶段,技术已非治理体系的选择而是治理体系的固定结构[21]。且政府组织结构在技术嵌入下具备了整体性、协同性和扁平化的特征,以及逐步完善了回应机制,提升了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参与度和监督制约能力[22]。在政社关系方面,数字赋能社会治理,使得公众和社会组织关于社会治理的需求日益多元化,且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意识有效提升。于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逻辑从权力本位迈向权利本位,管理模式从社会管理变为社会治理,即不再是侧重于对社会主体进行管理和控制,而是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公众、企业、媒体等多元主体的协同参与作用,注重通过沟通与交流以及自下而上的反馈来实现回应性治理。

(一)数字化治理的生产性挑战

技术嵌入社会治理过程的有效性是数字化治理发挥作用的前提,而技术嵌入的有效性即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生产性,取决于技术与治理主体、技术与治理环境的互动过程。基层社会的数字化治理在技术生产性方面面临着数字技术对基层社会治理问题难以精准识别、“技术鸿沟”影响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效果、专业人才供给与基层数字治理需求不匹配等挑战。

1.数字技术对基层社会治理问题难以精准识别。基层社会的数字化治理借助数字技术虽然可以把治理对象数字化、治理过程结构化、治理反馈公式化,但对于社会问题的价值性、异质性和复杂性难以通过数字技术进行精准识别。数字技术在数字平台上制造加工出与现实问题一样的孪生体来作为社会治理问题的镜像,虽然可以实现对社会治理问题的简化,但只能实现形式上的类似而不能保证与社会治理问题在本质上相同[23]。尤其是在应对纷繁复杂的基层社会治理问题时,数字化治理容易陷入数字分析框架的桎梏,忽略了治理问题本身;且在面对目标多样、需求异质的治理对象时,数字化治理容易产生灵活性、精准性不足,影响治理的有效性。

2.“技术鸿沟”影响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效果。数字化发展的区域、群体和行业差距等,使得我国数字化发展存在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其中,经济较不发达地区受基础设施薄弱、公共资源匮乏以及社会组织能力不足等限制,其数字技术的普及和应用面临较大困难;收入较低群体受经济收入较低和受教育程度不高等限制,其对数字技术的使用意愿较低且操作技能较弱;基层政府的数字化水平相比于新兴的互联网行业较为滞后,在数字治理中受传统经验思维和数字化基础设施薄弱等影响,其决策方式存在重直接数据轻关联数据和比较数据、重单一数据轻多元数据和互动数据等问题,数据战略思维尚未完全形成,影响了数字技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效果。

3.专业人才供给与基层数字治理需求不匹配。数字治理对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前基层数字专业人才供给在选拔、激励和培训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专业人才供给与基层数字治理需求不匹配。其中,在选拔上,仍以“德、能、勤、绩、廉”等综合能力为主要标准,数字专业人才晋升通道有限,晋升选拔的人员与技术和管理双面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不匹配[24],导致基层数字治理缺乏熟悉数字技术应用的专业人家;在激励上,基层社会治理的薪酬激励力度较为薄弱,使得相关岗位对数字专业人才的吸引力不足;在培训上,基层工作人员缺乏数字化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系统培训,数字服务意识、学习能力和应用能力有待提升。这些使得数字专业人才在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相关岗位上缺位,导致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二)数字化治理的约束性挑战

要推动基层数字化治理的良性发展就必须在治理中对数字技术的应用过程予以约束。然而,当前数字化治理在技术约束性方面面临着片面技术化治理思维下的数字技术异化、基层治理路径依赖下数字化治理形式化、整体治理需求下主体之间协同合作不足等挑战。

1.片面技术化治理思维下的数字技术异化。数字化治理是在数字技术嵌入社会治理引起治理主体回应的过程中形成并发展的,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技术至上”的治理思维。这种片面技术化的治理思维认为只要更多、更好、更全面地发展和应用技术,就能化解公共治理困境。虽然这一治理思维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动具体问题的解决,但其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制度法律建设的反思[25]。而对数字技术应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就会导致数字化治理偏离治理目标,且在治理数据共享过程中会损害治理对象的信息权利,尤其是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公众的隐私信息存在被侵犯的风险。

2.基层治理路径依赖下数字化治理形式化。基层社会的治理方式是作为达到行动目标的手段或者基于社会环境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其一旦形成,会成为治理主体处理特定领域事务的程序、标准或步骤,并在潜移默化中让基层治理陷入路径依赖并束缚了新的治理机制的发展[26]。虽然数字技术有着传统治理方式不具备的作用价值,但在基层治理路径依赖下很难落到实处,从而让数字化治理陷入形式化的困境。其中,数字平台并未发挥应有作用,建设的线上政务服务平台未有效整合不同业务部门的操作系统和数据资源,导致平台功能流于形式且运作有限[22];数字办公并未实现应有效果,本用于提高工作效率的数字办公实际上却存在重数字轻实际的问题,且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数字困难群体的需求,导致实际工作效率降低;数字形式并未适应治理需求,而是侧重于强调数字形式的普及,追求技术应用普及形式上的达标,却忽视数字治理的内容,使得基层工作人员疲于应付数字形式,为数据弄虚作假埋下隐患。

3.整体治理需求下主体之间协同合作不足。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本质上是一种整体性治理,涉及多方治理主体,在实践中容易遭遇协同性障碍,这些障碍并非先在的事实,而是在整体治理需求增加时,各方治理主体在实践中存在数字治理协同合作不足的情况。其中,基层政府受条块结构关系影响,依然存在政府架构条块分割的情况,使得数字化治理面临多部门的数据壁垒[27],尤其是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容易产生信息隔离、沟通不畅等问题,会影响数字治理的效率;数字平台型企业作为治理主体,在社会治理中承担“数据协助”的义务[28],但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存在垄断自身掌握的公共数据的倾向,这与社会治理的公共性产生冲突,也会给数字治理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公众对于社会治理尚未具备足够的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在基层治理中的自主性有限,且公众的数字技术理解和操作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其面临着数字失能和数字失权的风险,不利于其有效履行数字治理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优化的维度:目标、过程和结果

数字化治理是社会治理在数字时代下发展的必然趋势。就基层社会治理而言,数字技术的效率优势让其在与基层治理主体、治理过程的融合过程中,可以最大化地发挥数字化治理的价值,但技术嵌入与主体实践在互动过程中的不足也会限制数字技术本应发挥的作用,导致基层数字化治理面临生产性挑战和约束性挑战。为了克服数字化治理中的挑战,本研究基于对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价值和挑战的实证分析,从目标、过程和结果等3个维度对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优化进行思考。

1.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目标:满足治理需求溢出。需求溢出理论把公共事务的处理视为公共治理,认为公共治理的目标是对价值性公共事务进行处理或解决,公共事务源于个人的人道需求和适度需求的溢出,公共事务长期得不到解决会导致基层治理困境突显[29]。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处理或解决好工具性公共事务与处理或解决好价值性公共事务紧密相联,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应对治理需求溢出的过程中面临着对需求进行识别、排序和资源配置等3个方面的难题,而数字技术可以在这些难题上发挥作用。在治理需求溢出的识别阶段,基层政府可以依靠既有的数字平台,着眼于群众合理的治理需求,收集汇总相关数据信息,利用数字化信息快速传递的优势,打破基层政府因为定点办公而与相应治理对象时空错位的状况,既可以减少识别传统线下提交的纸质手写资料花费的时间,也可以提高识别特定需求溢出情况的效率和精准度。在治理需求溢出的排序阶段,基层政府可以将传统的社会治理经验转化为数据信息,在精准识别治理需求的基础上形成切合实际的算法,降低对需求溢出的排序所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治理需求溢出的资源配置阶段,基层政府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来构建连通各个部门的网络,提高部门之间协调合作的程度,打破因部门分工和条块分割的管理特征导致治理资源分散于各个部门,难以及时下沉落实到基层的情况。处理好治理需求的溢出是公共治理的出发点,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要以满足治理需求溢出为目标,在社会治理中运用数字技术来解决和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有效规避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形式化倾向,推动治理精准化。

2.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过程:兼顾法治化和人文化。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紧密相连,与社会实际发展情况不协调甚至脱节的数字技术会在应用中走向异化,对社会治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必须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兼顾刚性的法治化发展和柔性的人文关怀。其中,法治化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方向、目标和内容。为此,数字技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要明确法治立场,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制,要根据数字化治理的发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数字技术应用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手段、程序和范围,并明确限制利用数字技术采集信息的内容及对采集信息的使用,避免数字技术违规使用导致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数字技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应用也要坚守法治思维,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权力应接受制约和监督。数字技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应用还要遵守法治原则,以合法手段来影响公共议题、参与社会治理,使各治理主体协同合作,在坚守法治化的前提下应用数字技术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使数字技术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为失控或者不当应用而走向异化,避免其对基层社会治理产生负面影响。除了刚性的法治化发展外,柔性的人文关怀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这是因为个人个体意识的觉醒和权利意识的增长会激发个人利益诉求的日益多元化,群体乃至社会的整合不仅是个体物质需求的实现满足,也是其精神文化需求的相互依赖[30]。于是,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不能僵硬地唯数据主义,而要重视人的情感需求和综合考虑相关的主观因素,对于因客观原因脱节于数字时代的群体要给予尊重和照顾,以合理的方式引导其参与数字化治理。

3.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结果: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的治理体系。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领域中广泛而深入的应用,除了使政府在重构公共部门治理能力、继承和发展整体性治理理论,以及打破部门隔阂并加强业务联系等3个维度得到赋能外,也通过解构行政专断性权力与信息单向性传播来达成对公众和社会组织的赋能[31]。由此,数字治理权力结构的构成要素不仅包括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部门,还包括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以及公众和社会组织,这和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相符合。因此,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也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的治理体系,形成有效的开放合作机制。其中,政府凭借着国家强制力和法定权威,以及规范的科层制组织结构,在制定战略、配置资源和统筹协调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企业和社会组织凭借对市场需求的高度熟悉、数据分析的技术优势,以及更为贴近基层群众的有利条件,能更精准地搜集和应对日益多元化的治理需求。公众享有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定权利,在数字时代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的支持下,可以借助数字技术的应用来行使权利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发挥其治理主体的作用。

(二)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优化的路径:能力、进程和体系的复合进路

基于上述目标、过程和结果等3个维度的思考,应进一步从满足治理需求、适应现代化和健全治理体系等3个方面推进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优化,以提升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能力。

1.强化基层政府应对治理需求的数字能力。针对当前基层政府数字化发展相对滞后的情况,应从资源投入、治理过程和机构设置等3个方面入手,逐步强化基层政府应对治理需求的数字能力。具体来说:(1)加大数字技术的相关资源投入。加大数字技术的相关资源投入应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多措并举。其中,通过引进和培训熟悉数字技术应用的专业人才,为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提供人才支撑;通过配置和更新相关技术设备和信息系统等,为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提供技术支撑;通过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和减少非必要开支等,加大对数字技术的资金投入,为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提供经济支撑。(2)提高治理过程的数字化水平。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要注重数字技术赋能行政运作的效果,可以通过把各部门的政务信息集成在统一的应用中,以降低基层工作人员的学习和使用成本,以及将业务部门的操作系统和数据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实现真正的数字化运作,进而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过程的数字化水平。(3)提高机构设置的需求适应性。数字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对机构设置提出新的要求,应结合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需求变化,不断提高机构设置的需求适应性。具体可以通过完善信息部门,运用最新数字技术将以往存储的各类信息进行归类存储,实现信息的数字化集中统一管理;通过打造县区级融媒体,充分运用线上平台及时宣传贴合本地的信息内容,提供公众需要的精准信息服务,以及进行突发事件的舆情回应,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进而推进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发展。

2.推进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加快推进数字化治理发展是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发展要注重兼顾刚性的法治化发展和柔性的人文关怀,以提高其现代化水平。具体来说:(1)健全数字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为了从根源上杜绝信息安全隐患,提高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效果,应注重健全数字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应根据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数字信息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数据的采集、处理、整合、共享、交换,以及运营的方式、范围、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防止隐私泄露、信息窃取、用户攻击、数据盗用等现象产生[32];同时,建立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具体操作细则,并针对信息真实、信息权利和网络文明等方面制定细则和相应的惩罚措施。(2)保障数字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上。随着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深入发展,数字困难群体因主观和客观因素的限制,无法有效获取和利用信息,造成能力不足、资源匮乏和权利受损等现象产生,尤其是老年人和留守儿童。因此,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应在社区网络服务管理工作制度设计和工作开展中,充分考虑没有能力和条件使用网络技术、智能手机的群体,分类制定政策和办法,在适当保留传统服务方式的同时,专门开辟针对数字困难群体的服务通道,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应进一步扩大老年人的教育供给,建立、健全社会化文化反哺渠道,如与高校合作开办老年学校等,鼓励、帮助、促进老年人学习数字技术应用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其数字技术的操作水平。

3.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的数字化治理体系。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的数字化治理体系,除了厘清政府、企业、公众等在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中的权责界限外,还应进一步强化政府与企业的协同合作,以及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关系。具体来说:(1)强化政府与企业的协同合作。鼓励数字企业将优势资源下沉基层,建立县区子公司,承建数字信息支撑平台,基层政府可以基于数字信息平台结合当地情况开发特色应用,并将应用向社区推广;加强基层政府与企业在数据开放共享方面的合作,实现区域内基层政府与企业的数据互通、互认,减少基层社会治理中繁琐的数据确认流程。(2)强化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关系。加强对基层数字政务平台的建设和应用,为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提供平台,并坚持回应至上的原则,健全政府回应公众诉求的约束机制;加强对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参与路径的宣传,以社区、农村为单位,宣讲数字治理典型案例并展示治理优势,鼓励和邀请公众参与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以良好的体验调动其参与积极性,让他们从数字化治理的被动接受者变成主动参与者[33],充分发挥公众在基层社会数字化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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