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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化工安全管理制度(2023年)

化工安全管理制度第1、管理职责1.1、变更申请人负责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确认;1.2、分管经理负责归口部门的变更审核;1.3、总经理负责变更的审批;1.4、分管副经理负责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化工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化工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1、管理职责

1.1、变更申请人负责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1.2、分管经理负责归口部门的变更审核;

1.3、总经理负责变更的审批;

1.4、分管副经理负责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

2、变更分类

2.1、工艺技术变更

2.1.1、生产主要原料变更

2.1.2、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条件的重大变更

2.1.3、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2.1.4、操作规程的重大变更

2.1.5、工艺参数的变更

2.1.6、公用工程的水、电、气等的变更

2.2、设备设施变更

2.2.1、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2.2.2、安全设施的变更

2.2.3、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和配件

2.2.4、设备的材料变更

2.2.5、临时的电气设备变更

2.2.6、监控、测量仪表的变更

2.2.7、设备运行程序软件的变更

2.3、管理变更

2.3.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变更

2.3.2、公司人员的变更

2.3.3、机构的重大变更

2.3.4、管理职责的变更

2.3.5、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变更等

3、工作程序

3.1、变更申请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依据,并对变更存在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变更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3.2、变更申请部门负责人将变更报告送交分管副经理审核。

3.3、分管副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3.4、变更审批后,变更申请部门人员进行变更的实施。

3.5、变更实施前,实施部门要对变更的实际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措施后,实施变更。

3.6、分管副经理负责对变更的的实施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化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1、目的:

为了加强部门之间安全工作的沟通和推进安全管理,及时了解公司的安全状态,特制定安全会议制度。

2、适用范围 :

适用于本公司

3、职责:

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召开本单位的安全会议。

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召开每季度末安全会议及年度总结、表彰大会。

3)各部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并编写会议记录。

4、安全会议组织:

1)安全生产会议是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形式。因此,为了保障生产信息流的畅通,安全生产会议必须及时召开,并形成会议记录,需要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司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2)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每周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3)公司安全生产例会由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组织召开,地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在召开会议前临时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公司总经理,各部门等有关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

4)各部门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人员由各单位自定。

5)公司安全生产会议采用到会人员签名制,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人员应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熟悉本部门,本单位的生产情况,不得随意安排他人替代参加会议。

7)各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形式可参照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形式进行。

8 )当公司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性事故时必须及时召开会议。

5、会议内容:

1)总结和分析近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各部门提出已经发现或隐藏的安全隐患,并针对隐患做出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

3) 研究和决定对各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4)研究决定对各项安全有功及年度安全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的表彰。

5)各部门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6)公司安全会议由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负责组织,安全员做好记录,安全会议之后,安全员将会议精神和会议纪要下发和张贴,并跟踪了解重大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化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3篇

第一节管理组织

第三百一十七条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条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9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标志

第三百一十九条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三百二十条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三百二十一条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二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百二十四条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交通线路

第三百二十五条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条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条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三百二十八条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三百二十九条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三百三十条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三百三十一条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条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三百三十三条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三百三十四条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车辆

第三百三十五条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六条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七条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三百三十九条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车辆驾驶

第三百四十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一条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二条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三百四十三条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条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彻底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三百四十五条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三)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第三百四十六条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第六节车辆装载

第三百四十七条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二)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条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条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烧、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条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三百五十二条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三百五十三条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化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4篇

1、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生产副经理汇报。

2、库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库房内除照明灯外,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工具,不准加设临时线路,离开库房时要关闭电源,保管员要做好对入库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监督。

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设专库单独存放并严格出入库制度,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保管员应对库房内的消防设施进行保养和维护,不能随意挪动,消防通道内不得堆放成品/半成品/包装物/杂物等,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对在库区内的"不安全作业行为有权进行制止。

5、保管员对库存物品妥善进行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库房,保管员离开库房时要锁好门,切断电源,防止意外发生。

6、库房内的成品/半成品/包装物等,划定合格、不合格、待检区域,按品种、规格、整洁有序,定量堆放,并做好标识。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透气、防潮。

7、出入库要建立台帐,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保持账物相符,贮存的成品/半成品/包装等如发现缺失或破损要做好记录,并上报生产副经理。

8、外来车辆进入库房装卸货,必须遵守公司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在库房内减速慢行,随车人员遵守相关的库房管理制度。

9、库房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必要时报警。

化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一、请购:所有物料、原料、配件按以下规定进行请购,经部门主管审核呈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部询价、采购。

1.常用零配件、劳保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由物料仓管理员按月计划填写《请购单》(三联单:一联采购部,二联部门留存)。

2.备件、维修材料、五金工具由各主任提报月计划,经主管审核后报生产厂长审批。

3.生产急需用件由车间、部门填写《请购单》,由生产厂长审批。

4.燃料由燃料库管理员报计划,厂长审批。

5.化工料、材料由科研室主任报计划,总经理审批。

6.纸箱等包装用品由纸箱仓仓管员报计划,主管审批。

二、入库:

1.各仓管员必须凭相关主管审批的《计划通知单》,按规格、品种、数量、质量验收入仓,经验收入库的物资,必须完整无缺,符合质量标准,由仓管员填写收料单,签名认可。

2.化工原料,入仓后必须及时送科研室化验,经检验合格,由技术总监签名认可,加盖合格章。

3.物资材料验收时,若发现实物名称不符、规格不同、质量差异或数量短缺等异常情况,应妥善保管好物资材料,分开堆放,不予收货入帐,并及时通知采购人员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物料在保质期及领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经有关部门鉴定后确属质量问题,要及时通知财务部拒绝付款。

三、管理:

1、推广和运用物资、材料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按物资、材料分类堆放,整齐排列,标志明显,便于清点、盘点和物资发放。对各物料进行设卡登记,做到卡、帐、物三相符。

2、仓库管理工作,要树立防火、防盗、防事故观念,仓库内严禁吸咽。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存物资材料要做到不锈、不霉、不腐、不损坏、不混乱、不受潮,对易腐、对易挥发的物资要经常检查、保养。对易燃、易爆物资要严格执行安全保管规程。

3、仓库管理人员要做好材料、物料的合理储备。如发现物料超储或短缺,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搞好仓库管理工作。

4、仓库管理人员应做好每月的物资盘点工作,做到收发数字准确,手续完备,票据齐全,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库存报表要及时准确(月报表要求在每月截数后第二天报财务部)。盈亏损耗应有书面说明原因,报主管部门审批,由主管部门报厂处理。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耗、差异,应按情节进行处罚。

四、领用:

1、物资材料领用发出,必须按物料领用管理规定办理。如手续不齐全,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物资材料领用发出须经双方当场验明,由领料人在发料单上签认。

2、各车间班组每月20日应做出班组月度生产计划,交车间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2日前交物料仓。

3、各车间班组或个人领用计划外工具、物料时,仓管人员需凭车间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的计划发放。晚上急需领用材料,事后二天内须补办审批手续。

4、各车间、班组、科室或个人需领用五金、工具物料的一律要登记五金、工具保管领用卡,车间和仓库应设有底卡,并由车间主任及部门负责人批准方能发放。

5、对一切五金工具物料(包括电器、五金备件)发放,原则上以坏换好。对于价值高的贵重物料应由公司领导严格审批,并按计划到仓库领用,否则一律不能发放。对所换坏件应集中存放,有计划地进行维修处理,尽量翻新再用。

6、仓内的一切物资、工具原则上不得外借,如需借出,须经部门主管以上批准方可借出。物资、工具外借时应做好登记手续,借用时间不得超过5天,仓管员对所借出物品负有催收归还的责任。因生产特殊急需,仓管人员有责任提前追还。

7、纸箱等包装用品由各班班长直接在纸箱仓领取,并办理登记手续,由仓管员备案。

8、化工料由使用人在化工仓领取,所发原料应有合格标记,领料双方进行数量、品质等确认后,填写出料单方可出料。

9、各类物资必须经仓管员验收后方可发放和领用,供应人员不得兼领所采购的物资。如违反本管理制度,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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