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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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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完整)

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5篇

【篇1】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1、在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两个文明建设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班子整体功能作用,保证党委会议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委内部和全处上下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议事范围

1、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分局党组和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有关工作部署,联系本处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措施。

2、研究通过党委选举筹备方案,工作报告(草案)及会议其它材料,对选举产生的新党委委员进行分工。

3、讨论通过党委年度党建工作规划、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和考核评比办法。

4、讨论通过基层支部设置、党员发展、培养计划。

5、讨论研究处下属机构设置,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晋升、培养以及向上级推荐人才。

6、讨论通过招工、人员调配(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部队转业和退伍人员安置等)以及一年以上脱产培训、学习人员选送等。

7、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对技术人员考核情况汇报,讨论通过或拟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用与管理办法。

8、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讨论通过加强党纪、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三、议事形式

1、党委议事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学习组会议等形式。

2、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党委中心学习组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四、议事程序与要求

1、各种议题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意见的前提下选定。议题要明确,中心内容要突出,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提交党委讨论研究的问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党委主要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临时委托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党委成员因故缺席须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必要时,党委会可扩大到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4、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干部,组织人事科应事先认真考察,并向党委会议提供考察材料,不搞临时动议。

五、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处党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对党委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2、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委员要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遇临时紧急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可个别征求意见,由党委主要领导商量后作出决定,事后及时与党委成员通报。

3、党委会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可酌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六、文件审批制度

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一般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单项工作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篇2】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佛荫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镇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参照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特制定中共佛荫镇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结合佛荫镇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镇党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讨论决定以镇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
审议以镇党委名义上报县委的重要文件。

(四)对全镇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研究决定全镇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带有全局性和政策性的重大问题;
对经济及较大额度资金安排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五)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镇管干部的任免、提名、调动、处分,并向县上有关部门推荐重要干部。

(七)对镇纪委、镇人大、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需要由镇党委讨论决定的问题作出决定。

(八)讨论各村和镇属各部门报请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九)讨论需要镇党委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规则

(一)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镇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原则。镇党委会决定问题,要紧密联系本镇实际,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党委委员在讨论中要畅所欲言,集思广益。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有鲜明的态度。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镇党委内部、各位委员是平等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的倾向。讨论决定问题时,各位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必要时可采取表决方式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如对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有较大争议的重大问题用“票决制”作出决定。

(四)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镇党委集体决定。各位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镇党委的集中统一,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要提倡勇于负责的精神,遇事不推诿,不扯皮,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委员之间要互相沟通,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一班人”的团结。

三、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党委会由镇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都要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党委会可根据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分别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列席会议。列席的同志,对与其有关议项进行汇报和答询,有关议项讨论完毕后,即行退席,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未经许可,不得带他人进入会场。

(四)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委员提出由书记确定,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镇党委会的时间与议项,一般应在会议前一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委员对议项有异议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事先都要做好充分准备,经分管的书记(领导)与有关方面充分酝酿,进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
重要政策性和干部问题,可先由书记办公会议讨论。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有关部门应先送分管领导审定后,于会议前二天送党政办室汇总。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动,不搞临时动议,需要由党委会审定的文件和事项,经书记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同意,也可以书面形式印发党委委员征求意见。党委会议决定事项一般应由议项的主要提出人就议项做简明扼要的说明;
党委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到会的党委委员进行表决。

(五)镇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并向书记或分管领导汇报,重要事项应向镇党委会汇报。

(六)镇党委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编印镇党委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发各位党委委员、各村和镇属机关党支部。会议决定事项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落实,催办落实重要事项及时汇报,一般事项半年汇总一次报党委各委员。

四、议事纪律

(一)镇党委会议的集体决议,党委领导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

(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上,要畅所欲言,发表个人意见和看法,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也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积极执行党委会议的决议。

(三)党委会议内容,除经会议或主持人同意在党内传达、对外公布外,都要保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

(四)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人事问题,党委会指定人员负责同对象做谈话工作,任何委员不得向外传播信息,以行文为准公布。

镇党委书记办公会:镇党委日常工作中需要书记、副书记交换意见、统一认识的重大问题,出席会议人员除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外,可根据会议内容请分管领导到会。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备案。

镇党委书记办公会议事原则、程序及纪委议事原则、程序参照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篇3】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局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国资委党委和中交集团党委对党组织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二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党委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证企业依法经营;

(2)负责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3)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企业稳定;

(4)对局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与监督;

(5)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参与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

(6)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保证监督企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7)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负责统战工作。
第三条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内民主,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四条 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需党委会做出决议的事项:
(1)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交集团党委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

(2)党委、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内重要活动的部署和规划;

(3)加强党委和纪委自身建设的制度、措施和规划;

(4)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措施和规划;

(5)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工作机构和下属单位党总支、党支部的设置与调整及其部门、总支、支部负责人的考核与任免;

(6)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委、纪委换届选举工作;

(7)党内奖惩和评优创先活动;

(8)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需党委会研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出建议的事项:
(1)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战略方针和目标;

(2)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战略规划;

(3)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4)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的方案;

(6)结构调整、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本运作方案以及对外担保、借贷、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等重大投融资方案;

(7)机构设置以及基本管理制度;

(8)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

(9)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和重要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或解聘)和任免;

(10)需党委会研究提出建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凡是需要党委讨论研究的事项,党委书记事先要与董事长、总经理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成员通报。
第八条 凡是需要党委讨论研究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并实事求是地向党委汇报。
第九条 党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一般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并提前通知党委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党委讨论研究问题,一般应召开全委会,必要时可采取扩大会议的形式。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的需要,确定会议形式和列席人员。
第十一条 召开党委会时,出席的委员一般要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党委会表决,要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三种方式。表决情况应由专人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 党委会决议,党委成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 党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党委成员分工落实;
党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出建议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 党委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情况,党委成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成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议,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能擅自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党委成员,参与决策表决和研究事项时要积极体现党委会决议精神。
第十七条 党委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局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4】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为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充分发挥集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集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集团重大发展战略,包括集团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发展定位、产业布局等。  

    3、集团党委直接管理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决定重要部门、重要岗位人员的任用、调整。  

    4、集团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包括集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企业文化建设等重大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包括预防职务犯罪,开展效能监察等。  

    6、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包括来信来访、突发事件处置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7、由工会或下属单位提交的涉及职工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8、其它需要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议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党委会要充分体现民主,畅所欲言。对不同意见要充分讨论,经党委成员进行最后表决后做出决议。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对党委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要组织协调好党委成员之间的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党委成员监督,维护党委领导集体权威。党委成员之间应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3、坚持党性纪律原则。集团下级党支部要依据“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  

    三、议事程序  

    (一)议事形式  

    1、党委议事主要以党委会的形式进行。党委会时间视议题内容确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临时召集。参会人员为集团党委全体成员。集团纪委及办公室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干部调整和对党员干部的处理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向党委会表达。对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经主持人同意,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  

    3、如党委会的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二)确定议题  

    1、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共同商议提出,也可由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征得书记同意后确定为党委会议题。  

    2、议题确定后,除因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由集团办公室提前将会议时间、议题和有关材料送发到各位党委委员,以便党委委员准备意见。  

    3、凡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在会前组织人员对相关议题精心准备。对关系集团的重大决策应在党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做出科学论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凡涉及集团改革和职工利益等重要议题,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广泛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党委会进行酝酿讨论。  

    4、党委会不搞临时动议,凡未经党委书记事先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5、研究干部问题,党委班子要提前交换意见、统一思想,然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党政主要领导意见不一致时,原则上不上会研究。  

    (三)决策程序  

    1、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各位委员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2、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表决,做出决定或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讨论、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3、表决时,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4、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严格履行任免程序。先由党委副书记、分管人事工作的党委委员获集团人资资源部负责人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情况,后由全体党委成员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全面考察后重新提出人选,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  

    5、列席会议人员可就相应议题在会上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其相关内容讨论结束后即可退场。  

    6、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时,书记或副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7、党委会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记录,原始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重要会议可根据会议要求或党委书记的要求,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印发各委员或有关部门、单位,并视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委员、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8、党委会结束后,由党委成员或办公室负责将党委的决定、决议及时通知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并负责督促和检查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9、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不应提前公开的内容和党委会不同意见的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如违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10、党委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召开党委会复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给予纠正。  

【篇5】河北省公立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基本要求


国企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集团党委(以下简称“党委”)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落实党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是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决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党委会研究讨论前,可由董事会或经理层酝酿讨论,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党委会前置研究把关的重点,主要看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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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议。党委成员不能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补充报告,及时由党委会补议并确认。

第二章 议事形式和范围
第四条 党委议事形式。党委议事的形式为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参加党委会的人员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党委委员。召开党委扩大,扩大的人员范围根据议事的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三)研究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

(四)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建议、考核评价建议、薪酬标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负责的所属单位领导任免、综合履职考核评价等事项,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集团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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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建设,以及涉及集团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六)集团党的工作机构和下级党组织的设置调整,集团党委及所属党组织换届等事项。
(七)集团党的工作机构和所属党组织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和调整事项。
(八)党委自身建设,党建工作制度,党组织活动开展,党支部建设,党内评先评优,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组织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党建工作考核等。
(九)报送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下级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十)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十一)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需经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十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十三)×××××。

××××× ×××××
第六条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应由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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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战略。
2.集团所属子公司战略。

3.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组织架构。

(二)预决算 1.集团年度经营计划。

2.集团年度预算编制。

3.集团年度决算。
4.集团所属子公司预算、决算。

(三)投融资及资产 1.集团年度投资计划。
2.所属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

3.集团年度融资计划。
4.集团公司对各级参股公司、集团外部单位提供担保。

5.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6.所属子公司对各级参股公司、外部单位提供担保。

7.所属子公司之间担保。
8.集团向集团参股公司、外部单位提供借款。

9.集团资产的报废处置。

10.资产转让、出租。
11.所属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对外增资扩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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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力资源
1.向上级提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2.集团中层行政管理干部的任免、考核及薪酬事项。

3.委派集团所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4.所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委派及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5.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委派及班子成员的选拔推荐。

6.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编制管理。

7.集团职工安置、裁员。

××××× ×××××
(五)公司章程及法人变更
1.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公司章程管理。

2.集团及所属子公司核心管控制度。

3.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 ×××××
(六)日常运营重大事项
1.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认为需要党委前置把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2.监事会重大工作计划,审计及法务部门、监事会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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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企业文化 1.企业文化的确定 2.企业文化建设总体方案 (八)××××× ×××××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会议组织
(一)时间安排。党委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临时召开。
(二)确定议题。党委会议题由企业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原则上,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事前论证不充分、沟通酝酿不到位,不能上会讨论。议题申报前应与党委书记沟通,填报党委会议题申报表,经集团党委办公室初审后,报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书记应就会议议题与党委会及董事会、经理层相关成员先行沟通。
(三)会议准备
1.议题申报单位负责根据党委会要求按时提供会议资料,并对会议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题进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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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形成上会材料。
2.党委办公室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到党委委员(扩大会包括列席人员),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涉及商业机密、人事任免等保密事项除外)。临时召开党委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处置。
3.参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针对会议议题,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重大决策事项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四)召开会议。党委委员(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时包括列席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党委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列席人员在会议中可对决策事项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
(五)会议主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会议讨论
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汇报,党委分管成员负责介绍情况、作出说明,其他党委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党委会讨论问题时,党委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
如有不同意见,应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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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说明理由。需要表决的事项,在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中,不得临时动议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会议表决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进行,其中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双方人数接近、意见分歧比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特殊紧要的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 会议记录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使用专用记录本如实、详细记录,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党委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建议和主要理由、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等均要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二)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形成会议纪要,报党委副书记审核、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后发送,发送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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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由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检查。执行中发现新情况需复议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交党委会复议。在上级党组织或集团党委改变决定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集团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应与集团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有机衔接,确保规范运行。
(一)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重点负责董事会前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担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重点负责总经理办公会前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沟通情况应如实记录。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应按照党委会决定发表意见,坚持落实党委意图。决策情况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向党委会通报。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会后及时向集团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并要求纠正。如反馈意见董事会、经理层不执行,集团党委应向市国资委党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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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董事会提出异议甚至否决的事项,集团党委会要加强分析研究,加强与董事会沟通协调,属决策事项方案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认为董事会判断有偏差的,沟通协调未达成一致的,应当向国资委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确认。对需要严格保密的重大经营事项,可在党委一定范围内讨论研究,事后党委会补议并确认。
第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一定时限内向集团党委报告办理情况,重大复杂事项一时难以办结的,应在时限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应加强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督办督查,定期梳理汇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报告党委书记,党委书记在党委会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个别通气商量等形式代替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也不得以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代替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决策。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保密制度,参加和列席党委 - 10 -

会的有关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违反党委议事规则和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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