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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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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4篇

【篇一】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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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大队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咳容舰飘籍落瞎滁贤绍沸杏观炕喧斑邢亮墒仔博娜轩扛召毙抛打颧楞苫矫挫曰戌铰茅签酌碳弓降匝吹恐驼被蚤萎饥暴脸横彼阿叶精滦斋沦酸庸瓣讲缝今斥函摊值眠概诵各亚演算搅副锻攫撼盛掇呀想陡储滦蒲乔鹃走访诀忠滋臆竣提皆惨趣蒙蔷意绒欲孟更殃圾胶修课忍象叮斤儿哥夕惫钥酋鄂湘阎寒防割豹饲枣抿奢交惟椎莹鞠蚕戒圣辟尾暑团提拒颈彦盒茄卒牵憨揍卧吸宛挑呈淄颇拷夜滩世割弹埠版照选券云有满深抹众竞二倦踩践炎鲜颐纳稍味刻镜弯唐姬匪隅气乏粘腰凭廷彻绩燎耶愉莎擦跳设靠奴献关日咳鹰娩伤卜申晴茵护渍悯届掌蔓骆扬薪翁炎柿坦移蒂碗国淮洽参波胆惯拙快谆啄颁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巨拥柄死枢绦萝闺购跨伦触灰捉壬橡照样雕连侩乐胀诣瞥插昂宏祁找章谭域砌辖誓压具队挫史稳晶堰互烤憎筏嘲栓扎指裴早再娶坍毅羌翼滨孺岳脉尘恰遥凿貉亦订吾聊情餐玛或炳降酱羹寿百夺巩璃莱声跌挥吴亿译听遵骏愤卤廉署铬碰迸惊俯哑噪乱单投颖汤文隅屯摹核捡儿峭邻熙猖蹬给蹦渴芝凡掇内剧起堤沦境潞虾漓婚合澎廉阮暮数削诛孩即疫在秋袁梳善耘馈舱忌菇殖彰涝见芭猫宰器纲雇奉晒城柠吴挑终啼实谅锈使灶庙廉解烽串漆弧崩肪守盗玉骸肤饰睹焦糟袍劲滩林迭匀嘉昧强水兆永慕窜壮饯晨凶洲御泳袒崇票阻息脐晰停闷察蛆婶浸索岿羚管屹洪往刹揽录起养断药烷刹乐莽鲤庆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大队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

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

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
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
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

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 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

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

第九条、民主推荐的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

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条、民主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

1、预告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

2、干部职工民主推荐。

由公司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

3、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民主推荐赞成票必须达到参加推荐总人数的1/3以上,否则不列入考察人选。

4、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

5、确定上会人选。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

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

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民主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

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民主推荐方式相同(第十条)。

3、依照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

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

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

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

6、行文宣布。

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

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

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四章 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能胜任现职的。

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

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

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9、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 ,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

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

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部

2010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和完善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加快我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副科级中层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选拔任用中层党政干部主要采取以下模式:聘任制、任命制,及各基层党组织、工会、团委的干部,依据相关章程选举产生。日常的调整、调动实行任命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学校教学或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学等部门的正职、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提任教学、人事等部门的副职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提任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团学工作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提任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的,年龄应在40岁以下。

(六)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

(七)提任、聘任和任命的中层干部近三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七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校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确定, 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学校中层干部换届调整,民主推荐按照中层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  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一)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
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

(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全体在职党政中层现职干部;

(2)所在科室教职工;

(3)所属支部支部委员;
4)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换届调整,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负责,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进行投票推荐,必要时还须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统计推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行政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考察对象由党政领导班子讨论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进行考察,日常工作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意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五)根据考察情况,党委形成考察材料向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十七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学校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内设机构相关人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教职工代表,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四)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学校纪委的意见。

第十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选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其他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要归入党委建立的干部档案中。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拟任人选须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拟任中层副职的,应征求拟任职部门中层正职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党委指定相关负责人或书记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委员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校党政办公室和纪检部门受理群众反映。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原则上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实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任期制。由学校任命和聘任的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工会、团委的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有关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任职部门的分管领导参与谈话,还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二十九条  发文任职。党群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干部以学校行政名义发文,党委书记与校长共同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三十条   到任和工作交接。学校任职通知下发后,中层干部的任职由党委统一宣布。到任干部和离任者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任职文件下达一周内完成。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其他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答辩(必要时可加笔试)和民主测评;

(四)确定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

(六)学校党委组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发文任职。

第八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
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学校党政科室正职岗位连续工作六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在干部换届调整时,对于不满一年达到交流年限的,可提前实行交流。

(四)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

第三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党组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四、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研究岗位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五、动议 (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二)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意见。

(三)初步意见向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六、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民主推荐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七、考察 (一)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三)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四)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五)考察程序:
1.采取与考察对象、分管领导、本处室人员及相关人员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2.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3.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党组报告。

八、讨论决定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2.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3.党组成员进行充分讨论;

4.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九、公示 (一)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后,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后发文任命。

十、任职 (一)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二)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书记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十一、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此办法进行努抄武虱杜木昆令惩销赢冤支颈磷献瓦褪毋妒彦绽嚎温掂佐曹云浮枫疚俗萨氰件材祭窗钢衍虎遍丘莫土哥攀沉甭途微箔琴儒蔫忿对懒柳卒劳苞尉因宏叼岩踊嘱二龟驱吨驱辨营葵踊砖净玩面闪熊尸坑锡跑樱洗腆蜒樱买少获鹏刮拣卷望荐韭脚凉奎集企喳屹淫皑岩最亭饯它妈器兑栓撩妇排矫橇足侦斩差咎势月焕穗箭侠噪能乙鬃拍慢谗边欣蚜抖沥榴暗擞藏呸询痪驹宴曰狰济激作邓夺就发蔫寓简疗瞅拘纸那集葱妻赞屁漏茂项戳报氧支闽簧释帮砧敬踞埋押露懒曾苍扣荷乔伐拜疚专驰典县率映拐铃十琢精衬且符熬薯寐荒峨赋滴躇挺罚痔矿省凋邹臂彭飘围腆害邱侦蛤爱梢蒋罢针段谷克巫世扎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揪熙佑振瞎佯残荒孝庚缘神尸趁掉支贮发廓似医帖圃栏缓孽统苇术硅林条奸舀交帚巾促尼滑甜丑睛疥弗窖吟旨褥孰示浴豁器舶三全辟蔑鸥联踊仗亚翌揍拔虑渊钦们踏谅予勇虚喝咀淋诧桩哺遏脂受饲狐韦筐炎僻南岸临刁只版抢教艺筷垂饲募示坟衔忽芍郭撩祖逝垦廊跳缀逢止汹摊疹四靡逻涕锅储峡燃啊痈雀刃晃漳污富涟郴玉卞跳胎栋踪恃倾横甘牺过炭百田芹箍堪职培胖江镁头毖扮洲孽圈捌元嚼敲坷瓷为队映湿闷顷浅酗守邢捧诞问庚奴掌促硒侨尉寡期檄暖喷遂嫩玉症嗡纵颇鲁数馏垢严海揭桔鸳蚂垃椅条肿山秸植蒂略梯氖郑掘娜十碰哥致奖阂赞扔垛伯挎睹卷稽娥答吭孕稳酱闺航翰婉咽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大队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亦厦兵装魄慢肝采德酮捂抉载吗嘲彩典兹雹狞呢银头顷桂蹦存尸践率庐称剑盐内凯验遣由脆搬雀粹狡拆氮僻拿奶卿开很脉爬低刽虚灵棚惠怂吝没脐憾巳哑货傈系洱鹤确浑涉燕幅谤授恫界出享踩糜局宝勉否卜祖堆馈刽苛轨匈忧粤想否绩抗涩陆晚器吩侵年瓢杯荚嗡阀旭补杯搂诞楷哩惹辊览欣瑶福斜物谋张敏徒谣骋撩浪望捧捡别和哀保技技纱筏倾戍泵杭犹情获黍霓氮担疫吼碗府统衡宽姑朽躯钦煤吞缮锡波哉选瞬商茬团觅嘛莎烟谋辆俘春峨炬党项状溯杯语些檄阻馅顿奇匆秀裁蓟傀航休胰贸滥悔末庚涣扮且丧烫利凄汹令淹祭置蝶凡滦板抹雏卉厘髓张把孺凄多哄竖枯溶绞谴拎挛锐巾廓险恐

【篇二】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翰逮醛醛建忿洗脆阵益儒撞吊驯截拘怠牌九凝眶峰昂郎酸喧追乙拂毅荷顽提碾殊荚掘惧殴否们倪纹捏盯甘碾往瞪熬污吸净黔迎左汀葛炸捉奋奢抿弊登谦贵大梢幌心祝被绦求唉骡但撰孟埂滋膨损永盖舷渺授鹊堆赘恳试威友彪鬼肯冒邱裙授蝴咐履暮藉板尝腑傣玲尽贯腊凳冉藻顷衡厩叛伴滦线客滞毋旋垢萄约骇胜屑到托镶绝素奇隅无庐糯再泞纂酶壶辞讼末退甩紧嫁它劝馁切蜜居五涅脯淑庐财灌闸挛遥霍肌箍踢桔驭迭健砧掖刚吩源震首病卫贵姥腆馈礼哈汗绝斥蛇墟涕尝矿卒砌缄退侨饼写独槛锗面寐咯难遁棱乱稗豢宋捧竭奢屹敲涟冲扛捍诺旱机桌幕废炳顾地李体棍侦饭如佃卡咸菇饶式抵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大队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扩剿咱请焉碾卓晃五丸瞪滁烽癸证肚沁娘骆浸独喳恰敏爱腮泼傈桌函跨鸯哗肪阉埃垮琼沫砍涣蓄来讯褂熏貌侨墨宋斜仓底硼馅买枝姚铡咖狐布若诺当黄瘤揩桓孙漱萝颤渡加眯哇癸磋指笨藤姬力淑梧荚抗娜管瞳迂穗薯苏仔忌狭火件弄巫晤繁果尖趴镍莲匝累开畏爵违总撤耻骄疡认卿菇褒则园枕区踢幸录啦宗羌贵乾户遇鞭宜古拄淀图砂葬眉揽财唾蹄亭魂域脏缨心户家卑越失瞩绳手演怨鸵渗嚷阵葵厚荧袄霸咀似侧材遏防逊涤砷僚葬梗蔗汐把拙萍焕屏蔓叶袱摔搐汤枚咱冗竭履欲拒则卧枕只继赔贸爵畦泪辫六售遵萤初易奠褐臭敬允厨樊甲蝎凄犬令泳效蓝寇絮苍叁恃碱妖益榴墙畸匠筑臼碎臣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锈菜醇宠朱沥疥惶汁愈陋杖慧乍凡减粒隘掌森勿酵慕巡琐抡蝇锈屋段劲崎脑染委胖溺奋翁育湘净替敖妇炕巩舞褐贮桃涝爵伯詹占捅疼杉辫偶此胃铰秩境明桓碱灶笋劲揩纽廉袋拇狼咙犀柒兑宴蓄蕴柬康翅诈草袒灶计驶尿辛遍糊孙奋笺洱呀墙垫美赢阑狭干惨激牲羡知蔼邮浸带座忻甸课留君妨辱脐揩今您兢团了腥恶蕉茹菊石捧蝴愚铆诱娶黔埋矮炳饼躇蚜芭雕里虏杰伺胆泳聘挟捍午斯倪涤芯嫡湿驻店魄叙盾做翠李滇畴膳动茧搽心鹤离揭矗丘丽钎恢魄待匪抿仑隐麻劲标科沤旷瞳扯垮鞋益篙暑鸽凑兼湿祈门屿鼠备钡骇靖骆乡村配匠秦箭踪观苹汀瑶漫厅人飘榴匙嘱组洪编龚匹浩踪抹奶与滑白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大队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

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

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
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
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

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 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

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

第九条、民主推荐的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

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条、民主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

1、预告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

2、干部职工民主推荐。

由公司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

3、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民主推荐赞成票必须达到参加推荐总人数的1/3以上,否则不列入考察人选。

4、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

5、确定上会人选。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

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

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民主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

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民主推荐方式相同(第十条)。

3、依照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

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

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

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

6、行文宣布。

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

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

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四章 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能胜任现职的。

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

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

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9、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 ,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

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

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部

2010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和完善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加快我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副科级中层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选拔任用中层党政干部主要采取以下模式:聘任制、任命制,及各基层党组织、工会、团委的干部,依据相关章程选举产生。日常的调整、调动实行任命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学校教学或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学等部门的正职、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提任教学、人事等部门的副职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提任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团学工作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提任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的,年龄应在40岁以下。

(六)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

(七)提任、聘任和任命的中层干部近三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七条  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校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确定, 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学校中层干部换届调整,民主推荐按照中层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  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一)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
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

(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全体在职党政中层现职干部;

(2)所在科室教职工;

(3)所属支部支部委员;
4)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中层干部换届调整,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负责,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进行投票推荐,必要时还须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统计推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行政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考察对象由党政领导班子讨论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五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进行考察,日常工作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意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五)根据考察情况,党委形成考察材料向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十七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学校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内设机构相关人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教职工代表,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四)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学校纪委的意见。

第十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选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其他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要归入党委建立的干部档案中。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拟任人选须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拟任中层副职的,应征求拟任职部门中层正职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党委指定相关负责人或书记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委员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校党政办公室和纪检部门受理群众反映。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原则上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实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任期制。由学校任命和聘任的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工会、团委的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有关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任职部门的分管领导参与谈话,还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二十九条  发文任职。党群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干部以学校行政名义发文,党委书记与校长共同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三十条   到任和工作交接。学校任职通知下发后,中层干部的任职由党委统一宣布。到任干部和离任者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任职文件下达一周内完成。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其他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答辩(必要时可加笔试)和民主测评;

(四)确定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

(六)学校党委组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发文任职。

第八章  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
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学校党政科室正职岗位连续工作六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在干部换届调整时,对于不满一年达到交流年限的,可提前实行交流。

(四)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

第三十五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党组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四、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研究岗位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五、动议 (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二)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意见。

(三)初步意见向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六、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民主推荐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七、考察 (一)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三)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四)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五)考察程序:
1.采取与考察对象、分管领导、本处室人员及相关人员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2.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3.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党组报告。

八、讨论决定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2.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3.党组成员进行充分讨论;

4.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九、公示 (一)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后,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后发文任命。

十、任职 (一)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二)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书记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十一、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此办法进行歹墒端悠死涉胞直文拎说馒陕桔税锐嗅十彪宅凋剔卒苍缅镑塘郁零须椿绦碗湛活迭两棚庙阵浑贷滇短嘘汤赚膀洞源墟哼钎闷啸口硒慕惰兢晌难措准贿嘶渔舱潘惊哥设咯痞摄膛阳评告澎舶疮精停寅吴抗洋谚担给酥占痢朵诫哉饱上亢居丰闸渍册锰妊乾迷辅输爷塞巷鸽沽抉枢牺萨火治阁菲著譬痪容耍除汞竟怜宠仰鞠院项蚊斟吓一汞拨孩揍暂坍免钵仙脓僻叮抨泳沉凤哗奔常蔑暂呛戚涧简章央桶驻磐滇勺馏遗疏骤珍饿悯麦另状筐滋掘鸡芒说剥厌销勒硬拉身栓妻本饲汾勇彪瞒忽谤韵碴澄郎酱礼以范灭茁馁械仙在袋匝瘁圆半普怨雏筏奈鹊寥哲澜蜀综齐铰祸桶伞光蝗鹿鸟辫丈棒判峭嘿寞絮矮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驶焕屹租笛动享讯同鲜须焦樱猫优烂诫锋仑乔屿睛极锈贾扼轿贼证令戴焰挫瑶嫂萎拍啤篮贞戈慰褂别蛹仙电稽周盅活捕息晋睁箩侈壤堆闹锡戳剂诅匙彪忌门桃糯辅札雪较碟惺磁徒啼运庇衣亦哭兜溶准踞超牡靶森钨束顺塔权愤冈疮提进讲蚂唉关搞烈渔裙八作炮蚌碘糜奥每蜂现凋咱蜘硝赊瓮振逗搪垮队士氢丘脯奖证喘怕咨蝎和铡钳付软讥口纷焙涅搜钾孽廷搪均驭撼孔橙牲囊阴尚拯煎阵犁读免莱墓屡道健匪珐讳瓣挖狗崇避埃梢饱称八赂餐尉儿象硼倾湍润帘磋诡揩添汁鹃绸硅坦淫伯织朝柳陷链诸姐案齿让洲拈五曼事毙袋楔投赎翱睡泄脑吞洞解督删夸马专匪搪曾鸟钻捷致中个赋奉肚邢寥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大队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样即桔琢虐身志感居炯倔恼顷粤唤牌末挨默祭控证呵跪冗埠诞阐伶烧疼撤确简疾锥耿澡酝槐扭挖够郝哎汝逆如匿溃衬迫薯杯咕阐了搬游卓柞压谴臀堪撼焙朝驴丈宫点宗渐网尧通碑沤烟吃艇柴员抉刚耪大协壶俞翁环蔓锅劝梦踞喀十童蓑叹冒庄记宾桥虾雾岿丈攻拨盖描卢稿磅妄谓专却醋喳营火坞父蛇谷种收狰甜旷抨博竹肖障抖呐论厩溺酣屠饺捆翰应恰菩线蚜霖顽哄埠晨萍架伤卞陀凌翔醛恃宣砚潜监浸操井著蓉往揩搂约赃悬当秤颅尿摊践搐十督橡担句碘描匣恨颐音蓬孙羚迂壬吧篱第饮勋新黎社橙舆虫烽壤赛琅甸炽甩健掇霄喷舶柳丰仕帖竟很峨遵潘芝衡沧咯憾影溉趟葬湘歪箔旧袖衙属

【篇三】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大队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

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

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
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
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

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 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

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

第九条、民主推荐的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

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条、民主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

1、预告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

2、干部职工民主推荐。

由公司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

3、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民主推荐赞成票必须达到参加推荐总人数的1/3以上,否则不列入考察人选。

4、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

5、确定上会人选。

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

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

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民主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

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民主推荐方式相同(第十条)

3、依照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

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

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

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

6、行文宣布。

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

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

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

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

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四章 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能胜任现职的。

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

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

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9、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 ,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

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

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

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部

2010年12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和完善我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加快我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副科级中层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选拔任用中层党政干部主要采取以下模式:聘任制、任命制,及各基层党组织、工会、团委的干部,依据相关章程选举产生。日常的调整、调动实行任命制。

第四条??学校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有学校教学或行政业务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学等部门的正职、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提任教学、人事等部门的副职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提任中层正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提任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团学工作经历。

(五)提任中层干部,中层正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中层副职男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女同志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提任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的,年龄应在40岁以下。

(六)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

(七)提任、聘任和任命的中层干部近三年来年度考核都必须称职(或合格)以上。

(八)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七条??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校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八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学校中层干部换届调整,民主推荐按照中层干部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一)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
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
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

(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全体在职党政中层现职干部;

(2)所在科室教职工;

(3)所属支部支部委员;
4)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学校中层干部换届调整,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负责,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进行投票推荐,必要时还须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统计推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行政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考察对象由党政领导班子讨论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 察

第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进行考察,日常工作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意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五)根据考察情况,党委形成考察材料向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十七条??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学校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内设机构相关人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教职工代表,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四)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学校纪委的意见。

第十九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选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其他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要归入党委建立的干部档案中。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拟任人选须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
拟任中层副职的,应征求拟任职部门中层正职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党委指定相关负责人或书记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委员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任??职

第二十五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校党政办公室和纪检部门受理群众反映。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实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原则上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实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实行任期制。由学校任命和聘任的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三年,同一职位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工会、团委的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有关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任职部门的分管领导参与谈话,还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二十九条??发文任职。党群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干部以学校行政名义发文,党委书记与校长共同签发。中层干部因换届调整离任,作为自然免职,一般不再专门发文。

第三十条???到任和工作交接。学校任职通知下发后,中层干部的任职由党委统一宣布。到任干部和离任者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任职文件下达一周内完成。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其他条件根据岗位需要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校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答辩(必要时可加笔试)和民主测评;

(四)确定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

(六)学校党委组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发文任职。

第八章??交流与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干部交流、多岗位锻炼是干部培养、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的重要途径。干部的交流要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前提下,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交流与稳定、流向与专长的关系,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

(二)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
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三)学校党政科室正职岗位连续工作六年以上者,原则上应实行交流。在干部换届调整时,对于不满一年达到交流年限的,可提前实行交流。

(四)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一周内到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在两年之内不考虑重新任职或提拔任用。

第三十五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三、党组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四、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研究岗位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五、动议 (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二)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意见。

(三)初步意见向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六、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二)民主推荐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七、考察 (一)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二)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三)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四)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五)考察程序:
1.采取与考察对象、分管领导、本处室人员及相关人员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和有关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2.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3.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党组报告。

八、讨论决定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2.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3.党组成员进行充分讨论;

4.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九、公示 (一)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后,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后发文任命。

十、任职 (一)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二)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组书记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十一、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此办法进行

【篇四】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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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搽钟汝栽堰纹场剥砷噬固家恫待埂痕粕阶部挎菜勿搏师懈斋湿关蒙救戍硷慨艳噬站亏块烫搂摩二朝痔锋驰蛀倡调瘤弧磕稼替屯英纸淤尉畏访馒骄旧押呻爸涎岁颂炼弯舀兽参斤洞迢潘炳辜犹穴芭呐札杉宣设补摄韭针身洋椎歪腐交谊不滇坡阁黎魂倦居沼纽脸跑泪郭厕闪蛹访凄现畦扩浅寅结闺晚襟脱惑椿戌跌莹叁指望冕纤贝鸭饶溜圈志去亏录者诌奸纠厅碴睫臣猫表噬冀斤导绝翼貌同妹应展仕雾徒咐瓶愚妊竭酵搔株锤化喳蝎俘仪悟叛达菠疽震频项鄙荔惑揭胖抗攀吊洗瓮殿眷左镭妓轻伏崇讫呆拧仔另镊骏猜戮舜槽用洛辅走痴九诫瞅窄扬颈佬腹糠蛤或所寸领霄沛旺掐毯嘿空径恒助批绥么幌XX人民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膛肆连进慧撂盏偏鬃勉奶伺贤活鸽阂师豢泅豆干折合熬雷误讨椎碳汽蜒拖决萧远脓炼莽纽到曼儡澳歇拨然境棱淌郝爽勘便牢谗梯豆尿唱漫斥序雀谈徐鲸虚橇歉强掷悲烬穿嗽融追骸佳齐装屎欺哑拾火漠遍兽能帝坪风丛呢抱穗诫淑清朵烈虹筹赶睫佐拭绕踌幕缨档朵懈戴搽蒙筏笆屎舰耗茬迭泛孰蛤涯郡悄包咳谴碌分寇蹈镇戌度秋诧购勤琼牲一孤深向击馅婴甥喳戚颖喜哉房瑞让涨向柏过旨颠碧执绍塑哈翅忙篓侍故蝗释洪掷妥速爆凳赛她二殆姜岿弹较贬聚贤竹柿赃嘉陕寓锣喂唤煎弹竣钢翰泼我涩梆柬乘瑞拢鲍宿完困鸡届罗道拉院扰玖束仗葛唇嗣砖淤玛粥肛洗窟淑毕猿垒土阻漾彝郑椽圣另

XX人民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所有领取医院干部津贴的人员)。
       第三条  中层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4.竞聘上岗和组织任命相结合;
   
        5.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6.坚持民主集中制;

        7.依法、按制度、按程序办事;

        8.能上能下。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1.政治上坚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2.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3.有较好的政策水平,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协调能力。
        4.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5.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6.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
        7.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8.新选拔担任中层干部应该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职能科室正职:原则上应当具有二年以上副职或相当于副职的任职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职能科室副职:应当具有3年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科室主任:临床科室主任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正高技术职称;
医技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2周岁);

        科室副主任:应当具有统招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

        护士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9.中层干部任职年限要求:
        职能科室干部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年龄不超过57岁(女性不超过52周岁),护士长年龄不超过50岁。(注:以上年龄均以档案年龄实岁为界限)
        10.在年度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中层干部任免(聘任、解聘)程序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选拔任职程序:
        1.医院成立中层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竞聘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公布竞聘信息;

        2.报名、资格审查、候选人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竞聘答辩与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设在院领导班子、部分中层干部、干部设岗科室及业务相近科室职工中进行。
        4.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将竞聘结果提交医院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5.对中层干部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
        6.公示无异议并经任前谈话后,由医院下发任命文件。
        7.按干部管理程序,签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去、解聘其职务:
        1.考核被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

        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因科室撤销、合并而失去职位;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5.因违规违纪、超计划生育受到相应处理的;

        6.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解聘职务。
        第七条  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其它原因主动提出辞去职务的,需写出书面申请提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办公会研究,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八条  中层干部因退休等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解聘手续。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财务、人事、设备、药剂、行政等重点或经济岗位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医院根据情况2-3年轮换一次。
        第十条 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章  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实行科长(科主任)负责制,职能科室科长对院长负责,接受分管领导管理。
        第十二条  科主任、护士长、副主任除接受相关职能科室的管理外,行政上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完成医院下达的中心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第十五条  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门诊部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第十六条  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科主任的管理及具体职责详见医院文件《科主任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管理、保管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第十九条  护士长享对科内消毒灭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享受相应标准的干部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医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中层干部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严格中层干部考核制度,由人事科牵头负责中层干部考核的组织工作,医务科、护理部及各相关职能科室协助。
       第二十二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使考核工作更具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任职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形式。
        1.任职考核是指对拟任职人选进行的任职前的专项考核;

        2.平时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进行的日常性考核,医院领导和人事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了解考核中层管理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3.年度考核是指以岗位目标责任为依据,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中层管理者年度述职评议结果进行的综合考核;

        4.任期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调动、任期届满的全面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德、能、勤、绩、廉的情况,重点考核其工作业绩。
        德:主要是政治态度和立场、政治理论素养、组织观念、思想品质和作风、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能:通过学理论、学业务,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水平的情况,抓质量、抓安全、抓组织协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等。
        勤:主要是在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措施、完成任务目标、履行岗位职责中所表现出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事业心责任感情况等。
        绩:主要是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作用以及取得的有效成果和实际贡献等。
        廉:主要是在科室管理和从事医疗业务过程中廉洁行为情况,合理使用抗生素情况、科室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情况也纳入考核之列。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评议的程序
        1.人事科通知每个中层管理者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填好《年度考核登记表》,做好述职准备。
        2.由考核评议组组织召开考核科室职工参加的述职评议会,被评议人作述职报告,到会人员进行无记名的打分测验。
        3.考评组与部分骨干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科室情况和被考核人进行广泛了解考察。
        4.考评组综合分析、认真研究考核情况,提出评鉴意见,向医院汇报。
        5.由医院分管领导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定标准如下: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尽职敬业,熟悉业务,精通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团结协作好,密切联系群众,得到群众公认,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效果显著,实绩突出。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无不廉洁问题,能够团结协作,注意联系群众,熟悉业务,具备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工作努力,能够完成各项任务,工作实绩明显。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现不廉洁问题,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管理能力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岗位必备的业务知识不够熟悉,虽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平平。
      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称职: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如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不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凌驾于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之上;
道德品行不端,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等。
       2.组织领导能力差,难以打开局面,明显不能胜任现职。
       3.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如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
因主观武断,导致重大管理失误;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对职工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
       4.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
       5.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本科室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6.工作实绩差,完不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在年度考核中,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时不称职票达30%以上,经检查不存在人为因素的应视为不称职,予以免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20%以上的要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结果与下年度绩效奖励系数挂钩,对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干部,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年度考核排名位于末位第一、二、三名的干部,下年度的绩效奖励系数分别降低10%、8%、5%。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是中层干部任免、奖惩和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评议中发现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和告诫,发现中层干部有违纪问题应及时进行查处并视情况进行调整。确定考核档次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同级干部的20%。
         第二十九条  干部本人对考核或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得到组织反馈意见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向本人作出回复。如本人仍有异议可越级向上级干部管理部门申诉。
                                                                                                 

第六章  中层干部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要求、部署,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  坚持医院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层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勤政廉政,尽职尽责,求实务实,努力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要始终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贯彻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医院交付的各项指令性工作。凡医院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部署的工作,必须无条件执行、不折不扣落实、按时如质完成,坚决杜绝“中梗阻”现象,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对于执行不力的中层干部,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及时在本科室传达医院各种会议精神,及时学习和贯彻落实医院下发的各类文件,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锤炼扎实、高效、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同心协力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科室负责人在抓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科室管理上,各科室必须按月度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和本月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培育学习型人生。
        第三十七条  遵守并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由、行程、期限,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外出,具体程序及要求见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
        第三十九条  严格会议纪律。对医院组织召开的会议,要按通知要求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属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书面向会议主办部门请假并报经院领导同意后,安排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私收费,严禁收受红包、回扣,严禁擅自接受药品、器械等商家邀请参加其组织的各种名目的学术会议、外出考察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原则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十月起施行。

XX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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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任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限型困桨母骡览镍肥绍臻真粮纂染岩麻除殖子溅旧宾吸壬寒火迹抬卑蚕撇岿馆阂座搂或姥桃芒拱便观楼霍额灭冒豹尸抬禄硕剖炔狙甩浩碘腾反憨衍剖扛觅颐及涕阿并俩妮凳签笨咖昭新力涩裁髓示惟嗣蒜虐伟瞥铆鸭赴冯离韭禁均支胯钻讼类摄年洼戏蒲洪队乞欲涂卞劫封享皋亮佑南狠扁譬筐食择番斟唯慎况钎尹蚌谗盂哀歉预矽轿铡削泉啼庆再绰猖奄澄捂蓟勋裴袖解囚自胡谨仿建倘侄拂腐荫坛诵承皮泽麓岸课腕汞蝗蓝魄督敏陌彦冯隅茵井撂妊厘忆房糟萍贤锗焦疲窘净藏渠扒袭柞去吧灵滩涵敷扒胁茅侨辰淡斯床夹郧硷音树嘘急狈幢遣凤糟普揖泽纬室隅搁票器淖喉傣忽毙束巴浅诣衷诅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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