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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监察委纪委监委特约监察员表态发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监察委纪委监委特约监察员表态发言,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县监察委纪委监委特约监察员表态发言

县监察委纪委监委特约监察员表态发言5篇

【篇1】县监察委纪委监委特约监察员表态发言

XXXX人民法院

廉政监察员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按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本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在审判和执行部门及其他庭室设立专职或兼职廉政监察员。

第二条 廉政监察员由各审判和执行部门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推举,经纪检监察部门考核后报院党组任命。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七)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的权利义务

(一)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二)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三)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

(四)廉政监察员应当协助或参与本院监察部门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工作。

(五)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的履职程序

廉政监察员收到来信来访或举报材料,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室报告或直接向院领导报告。对有不良苗头倾向的干警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及整改情况应反馈到监察室。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二)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三)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四)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五)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性原则,自觉履行好工作职责。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廉政监督工作水平。

(三)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

(四)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监察员工作会议,年底就履职情况进行书面述职。

(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第七条 廉政监察员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年终给予单项表彰奖励。工作消极怠慢、履职失误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2】县监察委纪委监委特约监察员表态发言

中纪委国家监委建特约监察员制度重点监察对象为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作者:
来源:《党的生活·青海》2018年第10期

        9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向社会公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并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特约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中纪委有关官员表示“特约监察员”制度既是人大对国家监委领导的制度呼应,又推动了监察工作依法接受民主监督。

        为什么选聘特约监察员

        中纪委一位官员介绍,纪委监委是党内监督的层面,而聘请特约监察员的制度,则发挥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众监督”的作用。两者结合是深入落实“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的指示精神。

        同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监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其报告工作。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人大代表在履职的同时,也有了监督监察工作的职责,也回应了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委权力来源的制度设计。

        “另外,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被赋予了更多权限,对我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关心。特约监察员的设立,也是回应了‘谁来监督我们’这一社会关切。”中紀委的官员说。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认为,信息化网络化社会,不可避免要听到对监察工作的反映,这需要有一个广泛的群体。设立监察员制度也正是回应这一社会需要。

        特约监察员怎么选

        相比2013年10月10日原监察部公布的《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此次“特约监察员”,扩大了选聘的范围,主要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篇3】县监察委纪委监委特约监察员表态发言

《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察员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部备案;

(五)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在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制定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四)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五)办理国家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国家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按规定核报。

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特约监察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部门落实特约监察员工作机制和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报告特约监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开展走访,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刊物、资料,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业务培训;

(六)承担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

(七)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八)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九)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0日原监察部公布的《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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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县监察委纪委监委特约监察员表态发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作者:;

作者机构:;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ISSN:1001-2109

年:2018

卷:000

期:017

页码:P.6-6

页数:1

中图分类:D262.6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中央纪委;国家;员工;印发;监察员

摘要:2018年8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并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工作办法》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篇5】县监察委纪委监委特约监察员表态发言

药品临床试验监察员(CRA)的基本职责要求

 

药物临床试验的监查
监查员(Monitor,也称"临床研究助理"即 CRA)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环节。
监查员的资格: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药品研发、临床试验、GCP、SOPs等),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一名监查员的最合适的资格将取决于试验的类型和研究的产品的类型。申办者对某项试验指定的监查员人数,应根据对该试验的监查频率、试验方案设计的复杂程度来决定。如:试验性质(Phase I-Phase IV)、试验目的(注册试验、上市后IV期试验)、试验设计(开放、盲法)、样本量(人选的受试者人数)和参与试验的试验中心数等因素。监查员可以是申办者指派的部人员,也可以来自合同研究组织。
监查员的职责:监查员的职责是保证研究者和申办者在进行一项临床试验时完成他们各自的责任,即对整个试验过程的监督管理。这些职责包括检查知情同意书以确保试验受试者的权益;
核对原始资料以保证试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试验用药品及文件的管理等。试验的实施与操作必须按照试验方案、SOP、GCP来完成。在监查过程中,要注意对监查工作的记录,尤其要注意对、传真、电子、会谈等容易疏忽的书面记录,“没有记录,就没有发生过”,这是每个监查员都必须时刻铭记在心的。


一、临床监查工作的大体程序
1.试验开始前--试验启动工作
获得临床研究批件→ 准备研究者手册 → 实地访视,确定研究中心,选择合格研究者 → 协助制定临床试验文件,如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原始文件等 → 试验用药品的准备 →试验前访视 → 访视报告 → 致研究者的回函,告之参试结果 → 协助获得伦理委员会批件 → 协助申办者和研究者签定试验合同 → 建立试验总档案(包括中心文档和管理文件册)→ 试验前写作组会议 → 启动临床试验 → 试验中相关文件、表格及药品的发放 → 现场培训研究者及相关参试人员 → 致函研究单位及有关部门,完成启动访视报告 → 试验正式开始
2.试验进行中--监查访视
2.1 常规访视:
制定试验的总体访视计划(访视时间表、CRF收集计划) → 回顾试验的进展情况、前次未解决的问题 → 与研究者联系,确定访视日期,并了解试验用品是否充足 → 制定本次访视工作的计划、日程表,准备访视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与研究者会面说明本次访视的主要任务,了解试验进展情况(受试者入选情况、CRF填写情况),以前访视所发现问题的解决情况 → 核对并更新研究者管理文件册,检查并补充试验用品 → 检查知情同意书(注意版本、签名及日期)→ 核查原始文件及CRF表(注意对试验方案的依从性、完整性、一致性、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现与报告) → 收集CRF表 → 试验药品的核查(存放情况、发放回收情况记录、清点药品并与相应记录核对、检查盲码信封、使用是否违反方案要求) → 记录所发现的问题 → 整理和更新各种记录表格 → 与研究者一起讨论和解决此次访视发现的问题,交流其他研究单位的进展和经验。
2.2 后续工作:
将取回的药品、物品、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CRF等按规定存放 → 完成访视报告 → 更新中心文档和各项跟踪记录表格 → 监查工作项目组会议 → 对发现问题的追踪及解决→ 安排后续访视计划。
2.3 试验进行中需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的文件:试验方案修正件、知情同意书修正件、严重不良事件报告、招募受试者广告(如采用)。
3.试验结束后或提前终止--关闭中心
3.1 试验结束访视:
访视前的准备 → 回顾常规访视中遗留的问题 → 确认访视时间,制定此次访视工作的计划和日程表 → 向研究者递交试验结束函 → 确认研究者管理文件册完整并已更新 → 确认所有CRF表均已收集 → 确认研究单位无数据丢失 → 确认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和追踪情况 → 确认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 → 清点并回收剩余药品,核对药品运送、发放和回收记录 → 收回盲码信封及其他试验相关物品 → 讨论和总结,确认遗留问题及后续工作,说明试验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要求 → 致。
3.2 后续工作:
完成试验结束访视报告 → 通知伦理委员会试验结束 → 处理收回的剩余药品及其他用品 → 继续追踪和解决遗留问题 → 所有文件存档。
3.3 试验结束后向EC提交的文件:试验结束函、试验结束后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


二、实例--试验过程监查
1.监查的时间安排
根据方案和进度,合理安排监查频率及每次所需时间。一般情况下,定期做监查,例如1周1次或1月1次,每次时间为1天或2天。特殊情况下,可随时调整,与研究者事先预约,增加或减少监查的时间或次数。
2.准备
1)按照SOP规定,按照常规准备的列表检查是否所有项目都已就绪。
2)回顾试验进度,查阅以往的监查报告,了解完成情况和有关的问题。
3)复习研究方案、研究人员手册及相关资料,了解最新的要求和来自研究中心或小组的规定与信息。
4)与研究者联系,询问最新情况,了解有无特殊问题或需要。
5)与主管的项目经理或有关人员讨论可能的问题,得到统一的认识。
6)做出监查访问计划,检查和带齐所有文件、表格、报告、资料和物品。
3.实施
1)与研究人员会面,说明本次监查目的和任务,了解并记录试验进展情况,讨论以往问题,了解现存问题。
2)检查试验档案文件夹、研究人员手册,在监查情况记录表上登记,请研究者签字。
3)监查知情同意书签字日期与入选日期、签名情况。
4)检查受试者原始记录,将CRF与原始记录核对,标出疑问数据,请研究人员确认或更正,检查重点:
·  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可辨认性、合理性。
·  安全性数据及记录,确认发生的不良事件记录与否,确认有无严重不良事件发生。
·  入选、排除标准,有无违反方案要求。
·  是否按访视日期分配受试者随机。
·  受试者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访视,有无拖延或遗漏。
·  记录前后的一致性、有无矛盾或遗漏。
·  实验室检查结果,尤其是异常结果的记录和追踪情况。
5)与研究人员一起回顾问题,监督和检查解决情况。
6)对集中的问题,与研究人员一起复习试验的规定和要求,必要时,重点培训有关规定。
7)试验药品的检查。
·  检查药品的保存和记录情况。
·  检查药品数量,与记录的数量核对。
·  检查盲码信封。
·  检查药物使用情况的记录,是否违反方案要求。
8)受试者提前中止情况和记录,完成相应的检查和跟踪。
9)更新信息和资料,与研究者交流其他医院的情况和经验。
10)研究用品、表格数量的检查,以保证其供应。
11)研究人员及职责有无变化,研究设施有无变化,实验室正常值是否更新。
12)其他情况。
13)在离开之前,召集研究人员开会,总结本次监查的结果和情况,重申各项管理要求,再次询问有无需要,预约下次监查的时间,感配合与付出的时间和工作。
4.报告和跟踪
1)完成监查访问报告,上交项目经理。监查报告的容根据试验的不同阶段、监查工作的重点和工作程序而定。
2)召开项目组会议,讨论各医院情况,交流和解决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3)将取回的药品、物品、CRF表等按规定保存。
4)更新公司的各项试验跟踪表格,如研究进展汇总表。
5)跟踪未解决的问题,直到有了结果。
6)与其他部门协调。
7)安排随后的监查计划,上报项目经理,以便其全面掌握情况。
知情同意和知情同意书的签订。
⑴ 在临床试验筛选受试者前,应由研究者或协调研究者依《知情同意与知情同意书签订的标准操作规程(SOPs)》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⑵ 知情同意过程应完善,除签订知情同意书外,尚应包括信息告知,信息理解、知情同意和签订书面文件四个方面。
⑶ 知情同意书的签订应在研究者、受试者和受试者见证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尤其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见证人或法定监护人更应在场。
⑷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遇有试验方案和或研究者手册需要修改等有需受试者了解和知晓的情况,需重新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⑸ 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签订完毕后应取得一份与研究者保存容完全相同的知情同意书或其复印件。
研究者依方案设计与法规要求进行受试者的筛选和入选。
⑴ 根据临床试验方案与法规的要求严格筛选受试者,对符合试验入组标准的受试者进行编码,并建立《受试者筛选登记表》、《受试者身份鉴别代码表》和《受试者入选登记(注册)表》()。
⑵ 受试者一旦入选试验观察,应严密跟踪观察受试者的用药过程和反应,发现与入选/剔除标准相违背的受试者应立即中止试验观察。
⑶ 建立入选统计表,保证临床试验顺序与随机进度表一致,即确保入组受试者是依据时间顺序安排的合格受试者。
⑷《受试者筛选登记表》、《受试者入选(注册)表》、《受试看身份鉴别代码表》和《知情同意书》一道作为文件由研究者妥善保存。
严格依照试验方案设计和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药品的管理和计量,提高受试者的用药依从性。
⑴ 根据临床试验进度申办者应(或分批)提供足量的试验用药品(含对照品和安慰剂),并提供相应药品的质检报告。
⑵ 如系盲法试验设计,则临床试验药品(含对照品和安慰剂)应在盲法临床试验设计后一次性提供研究者(含应急信件)。
⑶ 药品管理员将依据临床疗程和随访时间窗适当分装的药品依临床试验流程图分发给合格的受试者,并对试验用药品和《受试者临床用药记录卡》进行清点、回收和记录。
⑷ 药品管理人员定期对临床试验药品进行清点、核对,要求在品种、数量和剂型等方面相一致,如出现任何不一致的事件(错码、丢失、缺失药品等)应立即向研究者和申办者报告,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⑸ 试验药品的贮藏和保存应符合相应的存放条件,贮存地点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和环境(如采光、温度、湿度、橱柜、标识和冰箱等)。
⑹ 随机流水号(药品随机化编码(盲底))应保存在药品临床试验组长单位和申办者(申办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研究结束或终止不得开启。
⑺ 应急信件是随临床试验药品下发的一种在盲法试验设计时,一旦受试者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受试者生命受到威胁需抢救时由研究者开启的密封信件,此信件应由研究者妥善保存,取用方便,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随意拆开,一旦开启,该受试者即视为脱落。
⑻ 建立药品的包装、编码、传送、接收和再传送管理系统,保持药品的种类、数量和剂型上的一致。
⑼ 药品在贮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其效期,如药品已接近效期应委托药检部门进行药检,如仍能维持一定时间的效期,则应注明新的有效期。如效期己近,应给予及时更换,并对其进行记录。

按临床试验流程图进行临床试验,包括各项检查,逐日或按随访时间窗进行随访,实施理化检查和必要的特殊检查等,并将所有发现及时录入CRF中。
⑴ 严格遵循试验方案进行病例采集、筛选,并据此施加干预因素,对于合格的受试者应进行严密观察,研究者应在24-48小时将临床试验数据采集、录入格式病案和CRF,各种临床试验数据的采集、录入、报告和转抄,均应严格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各种试验数据的标准操作规程(SOPs),且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和一致。
⑵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发放、回收、清点应有专人管理,并填写《临床试验用药品发放、回收、清点记录表》和《患者服药记录卡》,临床试验用药品使用记录表应和《患者服药记录卡》一并回收,并监控受试者对试验用药品(含对照药和安慰剂)的依从性。
⑶ 对不良事件应予以如实、及时处理和记录,并进行跟踪,并查找原因,保障受试者的健康、安全和权益。对于严重的不良事件应在24小时报告申办者、各临床试验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对受试者进行妥善处理。
⑷ 对于CRF的填写应做到项目齐全、字迹工整、填写及时、翻译转抄准确、数据可靠、修正数据有说明和不得出现无源数据和虚假数据。
⑸ 对于数据记录失真的情况应以问题表的形式向研究者提出置疑,查找原因后予以及时更正,且在更正处注明理由、更正人和日期,并确保更正轨迹清晰可辨。
⑹ 对于受访者的失访、违背试验方案入组和破坏随机化等应及时进行更正、注明,必要时,应中止该中心试验研究资格。
⑺ 对于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变更治疗、中止治疗、间发疾病、合并用药及检查遗漏等均应做出说明。
⑻ 对于已完成的CRF(或格式病案)要求在48~72小时进行自查,研究负责人核查,监查员监查并以问题表提出质疑,并要求研究者更正和说明后注明理由,待项目齐全、填写规、数据可靠和字迹工整可读后,监查员和研究负责人双双签字、注明日期,分批递交数据管理员。

数据管理与数据库的建立。
⑴ 数据管理员对CRF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数据缺失、漏项和数据错误等)以问题表的形式返还监查员,由监查员将问题反馈给研究者,进行核对和注明,然后由监查员送交数据管理员分批输入数据库中。
⑵ 统计学专家和(或)数据管理员依据临床试验设计和CRF数据结构建立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试运行,同时制定统计分析计划书。
⑶ 病例报告表在按要求完成录入和核查后,可按编码的顺序归档保存,并填写检索目录,以备查考。
⑷ 电子数据文件包括数据库、检查程序、分析程序、编码本和说明文件等应分类保存,并备有多个备份保存于不同的磁盘或记录介质上,防止破坏和丢失。

研究者依试验方案设计进行药品(含对照品、安慰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定。
伦理委员会实时监控临床试验有可能给受试者健康、安全和权益造成的损害。
研究者负责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
⑴ 临床试验过程应严格遵循试验方案和相关标准操作程序,从临床试验的合格的受试对象、施加因素的选择和控制及临床试验效应指标的观察和判定三个主要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试验方案的依从性。
⑵ 知情同意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和《赫尔辛基宣言》,使知情同意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以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
⑶ 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不良事件,应及时予以记录和处理,并评价其与临床试验药品的相关性,观察医师签名并注明日期。
⑷ 对于严重的不良事件应在24小时通知申办者,并填写《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书面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和申办者所在地省市药监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各临床试验参加单位。
⑸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观察医师应视病情决定是否中止临床试验,承担临床试验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和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并追踪其原因,直到妥善解决和或病情稳定,若属物理化学检验和检测指标明显(超过正常值上限20%)异常且有临床意义时,应追踪至正常,并做好相应记录。
⑹ 如系双盲试验,一旦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打开应急信件,确认应用药品的类型、总剂量和暴露时间等,并确定与不良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积极有效的给予处理,并对其处理经过做好记录,并填写脱落病例原因分析表,积极跟踪至临床康复或检测指标正常。
⑺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密切观察受试者生命体征及心、肝、肾功能的变化。
⑻ 随访和跟踪处理方式可采用选择住院、门诊观察、随访等形式。

申办者委派监查员进行临床试验监查工作。
申办者委派稽查员对临床试验进行稽查。
⑴ 申办者委派品质保证部——稽查员对临床试验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稽查员是独立于临床试验/体系的人员,不直接涉及和参与药品临床试验。
⑵ 稽查工作的重点是研究者试验方案的依从性和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证(QA)体系。
⑶ 稽查工作分为随机稽查和寻因稽查两种。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临床试验单位、申办者或CRO组织所在地进行稽查和视察。
⑴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的视察和稽查是批准新药上市申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确保呈报的药品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⑵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和稽查一般分为有因稽查和常规稽查。
⑶ 视察和稽查人员一般由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官员、该学术或专业的专家和临床试验专家等组成。
⑷ 视察和稽查前应制定详细的计划包括时间、目的、容、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⑸ 视察和稽查结束后应出具视察和稽查报告,同时将视察和稽查结果通报各研究中心和监查单位,要求其进行讨论、核实和更正,并限期答复。
⑹ 视察和稽查报告包括需要跟踪和重新核实的容和时间,以提起研究者和监查员的重视。
临床试验的中止/暂停。
⑴ 如研究者因任何原因需中止/暂停一项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通知研究机构,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立即通知申办者和IRB/IEC,并向申办者和IRB/IEC提供中止/暂停试验的详细理由。
⑵ 如申办者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立即通知研究机构,研究者/研究机构应立即通知IRB/IEC,并向IRB/IEC提供中止/暂停的详细理由。
⑶ 如果IRB/IEC终止或暂停一项试验的批准/赞成意见,研究者应立即通知研究机构,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立即通报申办者,并提供终止或暂停的详细书面理出。
对试验方案的依从性。
⑴ 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按申办者和研究者共同制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的,并得到IRB/IEC批准/赞成的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应当在方案上或另立的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意方案。
⑵ 研究者在没有取得申办者同意或事先得到IRB/IEC对一个方案修改的审评与书面批准/赞成时,不应当偏离或改变方案,除非必须消除试验对受试对象的直接危险或这些改变只涉及试验的供应或管理方面(如更换监查员,改变联系)。
⑶ 研究者或研究者指定的研究协调员,应当记录和解释与己批准方案的任何偏离。
⑷ 为了消除对试验受试对象的直接危险,研究者可以没有IRB/IEC的预先批准/赞成意见偏离或改变方案,所实施的偏离或改变、改变的理由、以及所提议的方案修改应尽可能快的提交给:
lIRB/IEC审评得到批准/赞成。
l申办者征得同意,如果需要。
l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研究进展报告和安全性报告。
⑴ 研究者应当每年一次,或应IRB/IEC要求的频度向IRB/IEC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的试验情况摘要,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进展报告。
⑵ 研究者应当迅速向申办者、IRB/IEC和向研究提供关于明显影响临床试验实施和/或增加对象风险的任何改变的书面报告。
⑶ 研究者或申办者因为任何理由过早的中止或暂停一项试验应立即报告研究机构、研究者、申办者、IRB/IEC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⑷ 如临床试验设计为中期分析设计,应在试验方案或协议中详细说明其分析过程和必要的盲态保持措施,并向申办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其设计、过程、结论和结果。
⑸ 研究者对于SAE和未预期的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在规定时限报告申办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⑹ 对于所报告的死亡事件,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和IRB/IEC提供所需的全部资料或附加资料(解剖学、病理学报告或最终医学报告)。
临床试验原始文件的记录、监查和保存。
a.临床试验原始文件(源文件/源数据)的记录和保存。
⑴ 研究者在填写原始记录(文件)的同时填写病例报告表,且应保持其记录与报告的一致性。
⑵ 研究者在记录原始文件时应注意与药品临床试验有关的关键特征的记录与描述,以保证在临床试验数据溯源性和评估时的重现性。
⑶ 研究者在记录原始文件时可使用受试者等与受试者特征有关的信息与数据,但应保证在研究报告或任何医学论文均不透露受试者身份或其它相关关键特征。
⑷ 原始文件应同CRF、受试者筛选表和入选(注册)表等一同由研究者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
b.原始文件的监查。
⑴ 在临床试验监查访问的准备工作中,利用询问受试者的入选登记和研究进展情况,并依据临床试验流程等制定监查工作日程,并由协调研究者准备监查需各种表格、文件(含原始文件)和相关临床试验用品。
⑵ 临床试验原始文件包括实验室报告、受试者病案、知情同意书、受试者筛选和入选登记、仪器说明书、X光(CT、MRI)记录、药效学或药代动力学记录、录像和/或照片等。
⑶ 在对任何受试者原始记录进行监查前,必须检查每一个受试者知情同意书,确认其己签字允许使用其相关医疗记录。
⑷ 监查过程中应核实病例报告表中疗效性、安全性以及其它容的相关原始记录的关键因素,需要核实重要数据包括受试者编号、随机号、入选/排除标准、访视数据、不良事件数据、实验室数据、同期治疗数据、研究药品记录和药品安全性和疗效性参数等。
⑸ 对于原始文件的审核和监查过程中的发现,以问题表(Query form)的形式向研究者提出质询,提醒研究者核实并做出说明,对于影响数据质量和重大违反试验方案和法规文件者给予提示和说明,及时给予更正和补充,并避免再次发生。
⑹ 监查员对原始文件的监查和核实应保存完整的记录。
应急信件的保管、拆启和监查。
⑴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应急信件,确保应急信件在数量上与研究药品相一致,既做到取用方便,又要确保其完整性和性。
⑵ 在研究地的访问过程中监查员必须定期检查应急信件,以确保除在紧急情况外没有破盲,对于任何非盲事件,应及时、准确加以记录并向申办者报告,其紧急情况如下:
▲严重不良事件。
▲不可预知的不良反应。
▲医疗紧急情况需抢救者。
▲偶然性的非盲。
⑶ 在临床试验结束时主要研究者(或监查员)必须确保应急信件完好的由研究者转交给申办者。
临床试验中的不正当行为。
⑴ 对于研究机构严重违背试验方案、违背申办者SOPs、GCP等法规要求的行为,监查员应技巧性的提醒研究者,并对其有可能给临床试验造成的影响给予解释和说明,避免此类行为再度发生。而对严重不良事件和严重违背试验方案和GCP法规事件应限期补报和修正。
⑵ 在临床试验的监查过程中应对顺应性差和受人质疑的欺诈行为等不正当行为进行监查,它是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环节,临床试验中的不正当行为主要以下原因:
① 临床试验药品质量、数量和种类等出现问题的。
② 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③ 反复隐瞒或未按规定时限报告严重不良事件。
④ 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权益和健康的。
⑤ 不能如期征召任何研究受试者或征召数目不足以开展RCT研究工作。
⑥ 经常对研究现场准备不足,尤其是源数据和文件。
⑦ 过分违背、偏离试验方案导致低质量的研究数据。
⑧ 经常的低质量的病例报告。
⑨ 未能及时在病例报告表上登记所有数据并递交给监查员进行监查。
⑩ 未能及时、如实申报临床试验进展的。
⑪ 已有证据证明药品临床试验无效的,但仍进行临床试验者。
⑶ 对于以上行为,根据ICH、GCP指南要求,应立即将事件报告申办者,申办者依据相关法规精神给予研究终止或暂停临床试验,并由申办者通知各研究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伦理委员会
临床试验过程中文件的保管和整理。
⑴ 研究者取阅/归还临床试验文件应有相关记录,并将其与临床试验文件一同上锁保管。
⑵ 研究者定期检查临床试验文件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于缺失/损坏文件应立即追查原因,对于已丢失或缺损文件应立即以复印件的形式进行补充,并保留相关记录。
⑶ 临床试验过程保留和归档文件目录如下:
① 更新的临床试验方案、格式病案、及CRF(如有)。
② 更新的研究者手册和知情同意书(如有)。
③ 更新的实验室检查项目正常值围表(如有)。
④ 更新的实验室合格证明(如有)。
⑤ 向申办者、各参研医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
⑥ 受试者填写的《知情同意书》。
⑦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使用、清点和回收记录及受试者用药记录卡。
⑧ 已完成的完整的格式病案和CRF。
⑨ 紧急揭盲的记录和原因说明。
⑩ 临床试验过程中监查员监查报告
⑷ 监查员定期查阅和更新保存于申办者和研究者处的临床试验文档,并对缺失/损坏/补充情况做出相应的记录。
第五部分 中期协调会议
中期协调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⑴申办者在对前一阶段临床试验监查和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大会提交监查和稽查阶段报告。
⑵研究者就试验方案实施和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向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⑶统计学设计专家就数据库建立与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统计分析计划书的制定过程向与会专家做出说明。
⑷如需中期分析者统计分析工作者应向大会提供中期分析报告,并对试验盲态保持工作做出评估。
⑸申办者最终就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会议议题的会议程序寄往各临床试验参加单位。
第四十一条:会议的召开。
⑴首先听取各临床试验中心汇报前期工作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⑵临床试验组长单位负责人依大会议题逐条逐项与与会专家和项目主管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记录在案,最终根据讨论结果一一确认,并在会后以中期协调会纪要的形式送达各临床试验中心。
⑶临床试验组长单位负责人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情况和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要求和解决方法。
⑷根据临床试验进程要求对统计分析计划书和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框架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提出修正意见。
⑸会后申办者和统计学专家分别对临床试验总结报告框架和统计学分析计划书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申办者起草中期协调会议纪要,并将此及时送达各研究中心、IRB/IEC、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三条:监查员起草中期叫会议监查报告。
第六部分 结束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申办者结束临床试验的监查和稽查。
⑴将各临床试验中心最终参研人员、年龄、学历、职务、职称、专业特长、参加GCP培训情况和联系方法及中途变更情况汇总成表,备案保存。
⑵各临床试验中心将所在单位涉及实验室检查和检测项目的名称、设备名称、品牌产地、监测单位及正常值围(注明单位)及中途变更情况汇总成表备案保存。
⑶临床试验中心将所涉及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室治疗急救设备名称、性能、产地、出厂日期、工作状况、检测日期、合格证书和发放单位等情况汇总成表备案保存。
⑷伦理委员会的成立、人员构成、职责和IEC批准临床试验文件记录。
⑸受试者在进入临床试验前均已签署知情同意书(紧急情况除外)。
⑹研究者筛选受试者、入选/排除病例、脱落病例、治疗用药、合并用药记录和报告与方案是否一致。
⑺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修正、审批和实施、数据的录入和报告,尤其是随机化与盲法设计程序的设计、实施是否符合法规和试验方案的要求。
⑻各种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报告与原始试验和原始记录是否一致,CRF数据采集、录入和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和完整,尤其是不良事件和受试者用药记录和报告。
⑼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药品是否设专人和专用设备管理,药品是否依要求进行回收、清点和记录。受试者的用药依从性是例守合临床试验设计要求。
⑽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反试验方案和相关法规要求的事件发生,其发生率如何?
⑾多中心研究工作中监查员工作是否到位和尽职尽责。
⑿有条件的临床试验中心可将临床试验过程从普通CRF→E-CRF→E-临床试验,从而克服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临床试验的依从性、科学性和可信度。
第四十五条:临床试验数据的录入、审核、分析的报告。
⑴研究者对录入CRF的数掘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同时主要研究者或其委派的研究协调员对CRF中的数据与原始记录进行核对,确保其数据和信息录入和报告的一致性。
⑵监查叫剩余的CRF进行监查,发现存在疑问和自相矛盾之处,立即反馈给研究者请其核实、更正并注明理由,完善后监查员与主要研究者双双共同签字注明日期,及时送到数据管理中心,填写CRF传递接受表。
⑶数据管理员对CRF进行审核,发现疑问以问题表的形式反馈给监查员,请研究者进行核实和注明。
⑷数据库建立后,数据审核员依计算机逻辑审核程序和人工审核程序进行数据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监查员,以求问题和疑问得到解决。
⑸进行数据盲态审核,必要时召开数据盲态审核会议,对数据进行集中审核,并对统计分析计划书进行最终审核,然后锁定数据,并出具盲态审核报告。
⑹依据临床试验设盲试验的揭盲程序进行揭盲和数据统计处理工作,最终完成临床试验统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设盲试验的揭盲程序
⑴在临床试验数据锁定后即进行统计学分析前第一次揭盲,确定每位受试者的用药编码属于A、B(或X 、Y)中的哪一组,然后做数据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报告完成后,再进行第二次开盲,宣布A、B(或X、Y)对应的级别。
⑵开盲地点:申办者所在地(统计分析所在地)。参加开盲人员:申办者或申办者委托人、主要研究者、统计分析人员或组长单位临床研究基地扶着人等。
⑶如试验组与对照组比例不是1:1,则临床试验开盲仅为一次。
⑷统计学设计单位出具临床试验设盲试验揭盲记录。
第四十七条:研究者对受试者的保护。
⑴试验结束后对己出院受试者及时做好随访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⑵试验虽结束,但受试者仍需住院或门诊治疗者,应给予妥善处理。
⑶对于出现不良事件的受试者,尤其是严重不良事件的受试者应给予跟踪处理,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
第四十八条:研究者对试验用药品(含对照品和安慰剂)的清点、处理。
⑴试验结束后,由药品保管人员将所有药品(含对照品和安慰剂)进行回收、登记、清点,并与申办者提供药品数量进行核对,要求数量一致。
⑵临床试验结束后,药品保管人员对药品收条、药品使用登记表和受试者用药记录卡三者进行核对,要求数量、品种和类型相一致。
⑶临床试验结束后,在研究中心负责人和监查员共同在场地情况下,对药品进行销毁,并形成药品销毁记录,或如数退回申办者,药品保管人员、研究中心负贵人和监查员三方共同签字。
第四十九条:监查员负责向研究者解释其试验结束后的相应职责。
⑴保管好各种文件和原始记录,以备申办者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
⑵妥善安排受试者;

⑶与研究者讨论出版安排;

第五十条:监督与监查关闭试验中心。
⑴临床试验结束后,与研究中心负责人一道对受试者入选人数与完整的格式病案、CRF相对照,使其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⑵检查伦理委员会批准临床试验文件和已签署的知情问意书。
⑶与临床试验中心负责人一道核对试验药品、文件和其它相关物品。
⑷核对应急信件数目与有无拆阅痕。
⑸核对相关原始试验文件和原始数据是否与试验记录相一致。
⑹妥善安排受试者。
⑺检查基地试验文件的保存与管理。
⑻以书面的形式向申办者、所在地药监部门、IRB/IEC宣布关闭临床试验中心。
第五十一条: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的撰写。
⑴在统计分析报告完成后,研究者在统计学设计与分析人员协助下完成(******药治疗******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并由各研究中心完成(******药治疗******临床试验小结)。
⑵临床试验组长单位和各研究中心负责向申办者提供若干份加盖研究中心公章的(*******药治疗******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和(******药治疗******临床试验小结)。
⑶申办者完成每期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和统计分析报告。
⑷研究者/研究机构负责向IRB/IEC提供临床试验结果和结论的摘要,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所需的全部申报资料。
第五十二条:研究者对试验文件和原始记录进行归档。
⑴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结束时对临床试验文件和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⑵研究者保存文件目录:
① 临床试验方案、完整的格式病案和CRF。
② 受试者与研究者签订的知情同意书。
③ 受试者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
④ 试验用药登记表和受试者临床用药记录卡。
⑤ 试验用药品回收、清点和销毁记录。
⑥ 完整的受试者身份鉴别代码表。
⑦ 临床试验随机表和一级、二级盲底。
⑧ 密封代码和应急信件。
⑨ 问题表和数据澄清(说明)表。
⑩ 盲态审核报告。
⑪ 临床试验的监查报告。
⑶ 监查员监查研究者研究文件和原始记录的归档情况,确保临床试验文件数量、种类齐全,无缺损、丢失和容完整无误,并回收未用的CRF
⑷ 对各种临床试验文件归档后上锁,并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五十三条:确保申办者按协议支付全部试验经费。
第五十四条:以书面的形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中心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IRB/IEC和申办者报告临床试验结束,容主要包括:
⑴研究中心的名称、中心随机号、数量、承担任务数。
⑵研究起止日期,含关键事件的日期(设盲、启动试验、中期协调会议、数据库的建立、数据锁定、统计分析和临床总结报告等)。
⑶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各中心筛选和入选受试者情况,脱落病例情况和不良事件发生情况。
⑷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计量与管理。
⑸临床试验期间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
⑹临床试验者和研究用仪器、设备的变更情况。
⑺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的保障措施和执行情况。
⑻各种临床试验文件的归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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