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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章,激励措施(第42-48条),逐条权威解读,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6-11 19:36:03 推荐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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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章,激励措施(第42-48条),逐条权威解读,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

 

 8 2008 年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章

 激励措施(第 42- -8 48 条)

 逐条权威解读

 提示与声明

 1 1 、本文档内容节录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

 孙佑海 主编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 】

 一书

 第 第 129- -6 146 页

 的内容;

 2 2 、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 年 8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的规定。

  条文解读

  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是政府财政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一种资金,其性质是一种资金扶持政策,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本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用途主要就是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四大方面。

 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的具体设立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本条已经规定了发展循环经济有关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有关部门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来源、范围、使用方法等,并通过政府资金在标准、研究、示范方面的引导,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对科技创新进行财政支持作出了规定。

  条文解读

  一、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的财政支持

  1.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是国民经济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着我国较长时期内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我国现行的科技发展规划

 和高技术产业规划中已经有了一些促进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的内容,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提出,我国科学和技术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在重点行业和重点城市建立循环经济的技术发展模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科技支持。《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也规定要引导与支撑循环经济发展,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重点加强循环经济技术体系的研发,建立 10 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模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及环境管理支撑技术研究等。《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规定了环保产业发展的重点是开发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集成技术,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与安全处置等关键技术等。

  2.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指出,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财政部将逐步增加包括清洁生产和可再生能源在内的与循环经济相关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与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整合现有投资和其他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二、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 由于重大技术装备大都是非通用、非批量化产品,前期投入大,制造周期长,用于国家重大工程,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需要政府必要的协调和组织。政府需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采取宏观调控手段,协调国内制造、应用部门协同对外谈判引进设备和技术,协调国内外制造企业合作设计和制造,落实自主化依托工程,解决首台(套)自主化设备进入市场等问题。因此,本条规定了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进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 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条文解读

  1.近年来,我国在推动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已经出台了一些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努力从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全面实施调控,以达到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和有效利用资源的目的。这对循环经济发展起到了支持和促进的作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所得税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工具。国家对生产和制造节能设备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如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在 5 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业为了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的,可以抵免一定的所得税等。

  (2)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如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对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等产品采取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等。

 (3)消费税方面的优惠。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调节生产企业的投资行为、引导社会的消费倾向。如我国从 1994 年起对烟酒等 11 类产品征收消费税,其中包括汽油、柴油、摩托车、小汽车等产品。

  目前,我国运用税收调节政策、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范围和力度还不够,对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仍存在着不足,能耗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还比较薄弱。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一方面,鼓励那些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经济活动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限制那些损害环境、浪费资源的经济活动,努力促进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尽可能少的废物排放,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一系列税制改革,税收优惠的方式等会有相应的变化。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规范、统一,并为税收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有利的条件,因此不在本法中对有关税收问题的政策做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本条第二款是对企业采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税收优惠的规定。目前,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企业采用或生产有关名录中的技术工艺、设备产品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减免等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 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循环经济重点投资领域和金融支持的规定。

  条文解读

  1.重点投资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和改善固定资产投资调控,调整优化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结构,突出重点,可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促进协调发展、推动结构调整和加强薄弱环节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为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我国近两年来十分重视对循环经济方面的重点投资。例如,2006 年,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示范项目是中央政府重点投资支持的项目之一。2007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第一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投资计划主要就是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松花江流域工业废水治理、铬渣污染整治、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试点等方面的项目 110 项。

  2.目前,我国循环经济产业化和技术创新需要的资金投入主要还是依靠各级财政,这是远远不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是非常重要的市场化调控和引导手段,对经济主体的行为有重要的影响,应当充分利用金融这一市场化工具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为循环经济相关的市场主体建立起一个良性的、面向市场的投融资环境和金融支持体系,使金融投资目标方向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有效引导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结构调整。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为推动循环经济的金融支持提出了两项具体措施: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指出,各类金融机构应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金融支持。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实践,山西的“停贷治污”、沈阳地区的“重污染企业整顿”以及江阴市的“环保评定五色分类”等,说明我国采用金融手段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示范效果。

 (2)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银行信贷是扶持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信贷结构和投向的优化,有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产品和技术落后、盲目重复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也极大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2000 年 6 月 7 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优化贷款投向、防止重复建设工作,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扶优限劣,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为加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制止重复建设,2005 年,国务院发布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目录中所指的淘汰对象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促讲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这是充分运用信贷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政策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 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的规定。

  条文解读

  1.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信号的引导作用实现的。一个被合理制定的、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试行对居民生活用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对高耗能、高污染等行业和领域,应当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要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等原则,从价格管理上限制高耗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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