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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确认的担保债权可撤销情形探究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4-04-06 16:48:01 推荐访问: 债权 债权人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交给谁(7篇)

马立云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000

某公司被裁定破产清算,其关联公司申报债权,债权性质为抵押担保债权,有破产受理法院的生效判决证明,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并登记于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会议上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称该债权本无抵押,是债务人利用关联关系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几个月补充提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抵押行为应当予以撤销。随后,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撤销权诉讼,但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本院已有生效判决确认该抵押行为的效力,同一法院不能做出相反的判决。接着,异议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为由,向法院提出确认债权之诉(确认该债权为普通债权),但法院驳回其起诉。裁判理由为主体不适格,诉讼请求与本院生效判决相冲突。言外之意,似乎应该由管理人提起诉讼,但管理人已经起诉过而法院拒绝受理,再起诉同样面临前述法律障碍。在与法院的沟通过程中,有法官认为管理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决,债权人也强烈要求管理人走此程序。但管理人在讨论中发现,另一个法律障碍更加明显地摆在面前:案件是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的,原判决做出及生效时债务人并未破产,也就不存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可以撤销的事实,错误在哪?如果原生效判决没有错误,又依据什么申请再审并请求撤销?但是,如果原判决不能撤销,债权人的权利又如何救济?

为了找到解决上述法律困境的办法,本文将对可能存在的几条救济渠道逐一进行分析,以最终确定合理且可行的方案。

(一)管理人是否有权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

关于管理人是否有权对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观点不一。例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通市某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某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之间的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债权人的抵押权虽经法院生效调解书所确认,但该调解书是依据当时的事实而作出的,现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基于新的法律事实与相关破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撤销权,与生效法律文书并不相悖。故管理人可直接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①(2016)苏06 民终2338 号民事判决书。。而在我国澳门某意置业有限公司与珠海某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我国澳门某意公司与珠海某光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系人民法院受理对某光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前1 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行的交易,故判决撤销珠海某光公司依据该执行和解协议对我国澳门某意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②(201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宣判后,我国澳门某意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则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已经执行完毕的,当事人可以对生效的执行裁定申请执行监督;
珠海某光公司未就执行裁定申请执行监督而另行提起诉讼,实质上是对生效执行裁定的结果拟在另案中予以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珠海某光公司的起诉①(2017)粤民终676 号民事裁定书。。

以上两个案例中三个法院持不同观点。而在法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三)》)第七条指出,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如果管理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有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该生效文书,然后重新确定债权。上述规定很清楚地表明,即使确定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也应当通过再审程序解决,而不是另案提起撤销权之诉。再回到实践中,前述几个案例虽然观点不一,但审判时间均在《破产法解释(三)》发布前,现在既然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就应当严格执行。因此,本案管理人无权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

(二)债权人能否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刘某军与徐某、袁某丽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的判决中指出,已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确认,债务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有异议,只能依据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不得对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否则将违背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②(2020)沪民终 728 号民事判决书。。持有同样观点的还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在其受理的杨某花、广西某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案的裁定书中指出,债权已经被生效民事裁定确定为普通债权,如果债权人对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债权性质有异议,其应当针对该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而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③(2020)桂民申7304 号民事裁定书。。

所谓“一事不再理”,是指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重复起诉,起诉也不得再处理的诉讼原则。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诉讼请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前后两个诉讼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结果,则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中,债权人就同一当事人享有的同一债权、请求重新确认已经为前诉判决确认的债权性质,显然构成重复起诉。因此,债权人不能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三)管理人能否申请再审并请求撤销原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至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决定再审的理由是原判决“确有错误”,这个错误包括两个方面: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主要指证据不足、伪造证据和发现相反的新证据等三个方面,而本案在这三个方面均无错误。在适用法律方面,本案也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因此,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判断,原生效判决并无错误。那么,导致债权人认为原生效判决结果“错误”的原因在哪呢?如果债务人没有破产,就不存在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撤销担保的问题。正是因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才导致原生效判决确认的担保行为可被撤销,从而出现结果“错误”。可见,导致原生效判决错误的原因是在判决生效后“发生”(不是“发现”)了债务人破产这一新的事实。

新的事实能否作为申请再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东北某钢集团齐齐哈尔某盈钢铁有限公司与东北某钢集团某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裁定中明确指出,判决生效之后新发生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新的事实,不是新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记载上述新事实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不能据此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可依据新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④(2018)最高法民申5968 号民事裁定书。。另外,在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关于王某琢、刘某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决定书⑤(2020)黑0781 民监3 号民事裁定书。和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某贤、刘某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⑥(2019)鲁13 民再23 号民事判决书。中均认为,新证据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即:其拟证明的待证事实应发生在判决生效前,之后出现的事实是新的事实,而不是出现了新的证据,不能依据新发生的事实来推翻原审判决。

由此可见,本案债务人破产导致其一年内的担保行为可被撤销,属于新的事实,而不是新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再审的事实依据,故管理人不能据此申请再审并请求撤销原判决。

(四)打破僵局的钥匙——第三人撤销之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的路径之所以走不通,是因为有生效判决的阻却,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无法逾越。换言之,要想打通撤销担保行为的救济通道,就必须首先撤销原债权的生效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销一个生效判决有两种途径:一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或提起再审,二是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前面已经分析,案涉生效判决本身并无错误,无法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剩下的路径只有第二条即第三人撤销之诉。那么,债权人和管理人谁有合法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呢?

1.管理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即原告,仅限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人,且原生效判决的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而管理人并不符合这个条件。一方面,管理人仅仅是破产案件的事务管理者和执行者,对破产财产以及相关债权债务本身并不享有民事权益,因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的条件;
另一方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是管理人的重要职责,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以债务人为当事人的诉讼均由管理人代表。换言之,管理人的诉讼地位是原诉讼的原告或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如果允许管理人提起撤销之诉,则意味着管理人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既要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又要代表债务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一人将同时身兼原、被告的双重身份,这显然不符合基本的诉讼逻辑。因此,管理人不能针对其管理的案件的债权债务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债权人是否有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原告必须是原审中的第三人,即对双方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是原告非因本人过错未参加诉讼;
三是生效判决存在错误且错误内容损害其权益。本案中,异议债权人对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性质有异议,即其不同意债务人与当事债权人之间的合意和生效判决的认定,且该生效判决直接影响了异议债权人依法有效行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破产债权撤销权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2 号)。,进而损害其债权。可见,破产程序中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其他债权人,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上述观点在司法实务中也取得了共识,并已上升为司法政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第一百二十条。。

3.债权人可否在请求撤销判决的同时请求撤销抵押行为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条规定,对于第三人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生效判决内容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请求和实体权利主张均成立的,可以直接改变原判决中的错误部分。上述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如果规定第三人只能起诉请求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其民事权利救济只能另案起诉,会增加权利人的诉累,对第三人不公平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解析,杜万华,《法律适用》2015 年第004 期第2-12 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也对此进行了解答,称法院可以对撤销请求和实体请求合并审理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2 号)。,合并审理则意味着可以同时作出判决。可见,债权人可以在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同时,请求撤销债权的担保行为。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某一债权已经被进入破产程序前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管理人应当审核确定该债权。如果该债权因债务人“进入破产”这一事实使其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而有债权人提出异议,虽然其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但异议债权人仍然可以申请撤销,有效途径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请求重新确认该债权或者撤销债权担保行为,但不能直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管理人亦不能直接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更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原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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