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老骥秘书网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研究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研究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4-03-22 17:48:01 推荐访问: 公共利益 司法 司法体制改革总结报告

苏建明

【摘要】知识产权是靠脑力劳动而得到的财产,艺术家的劳动成果是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假定了一种著作权的概念,而且还超越了这一概念。早期的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出版商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作者的知识产权。现在的著作权法保护构思创意的劳动,而不是创意本身。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是尤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中均有相关规定。本文将简单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性,希望能有助于完善知识产权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公共利益条款 司法 適用性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公共利益属于一种具有宪法性的原则,该原则会贯穿整个立法过程。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描述有“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群众利益”“整体利益”等。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条款不仅会被描述为“公共利益”,也会被称作“社会公共利益”。本文将简单介绍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现状,系统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并综合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完善方案。

一、适用现状

从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现状来看,在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案件大概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在研究关于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的相关案件时,不难发现这样一种现象,虽然判决书中提到了“公共利益”,却并未在判决时依法适用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该条款也没有对判决结果起到实质性作用。

第二,也有不少案件会直接适用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从而对判决结果起到实质性作用。

然而,统计结果显示,大多数案件是第一种类型。从2019年到2021年这三年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有1317个案件涉及公共利益条款,在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三大领域均有分布。其中,有1279个案件是行政案件,另外38个案件为民事案件[1]。行政案件是指知识产权经过申请过程、权利授予过程、后续行权过程等确认权利归属的案件,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将确保专利权和商标权不损害公共利益作为前提条件,然后,由行政机关为权利人依法授予知识产权。对于著作权,我国法律所采用的原则为自动取得原则,授予作者著作权的法律依据并非公共利益。在这一类案件处理中,会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如果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就必须适用相关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裁判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种状态——支持诉讼或者驳回诉讼。另外,行政机关的决定也会出现维持或者附带性地撤销。本文所研究的1279个案件中,商标案适用公共利益条款的数量最多,有 1271 个行政案件均为商标案,所占比例高达 99%。显然,关于著作权和专利权的行政纠纷案件数量比较少,本文所研究的著作权案件有6个,另外两个案件是专利权纠纷案,均不到 1%。在38个民事案件中,有两个是关于著作权的案件,36个商标案[2]。

二、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公共利益”的措辞不一致

在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描述中,通常会基于概念的角度,区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国家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区别。在我国司法适用中,不难看出法律中的“公共利益”并不是多数人的利益,也不等于群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然而,其内涵广泛,通常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其次,知识产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从原理上讲,关于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描述应该和民法典、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文献中的“公共利益”描述相一致。然而,在民法典中,第132条和第534条将公共利益被称作“社会公共利益”,其他条款基本上会使用“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文献中,“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也多次出现。这样显然存在措辞不一致问题,缺乏严谨性,会给审判工作中的理解和判决带来影响。

(二)未明确公共利益事由

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并未对“公共利益事由”的描述形成统一性和一致性。举例而言,在著作权法中,第4条指出“宪法法律”与“公共利益”呈并列关系,同时,也指出“公共利益”将“社会公德”纳入其中。在我国当前所适用的商标法中,并没有解释“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该法律文献中,公共利益事由被视作个案中要对“其他不良影响”展开分析的行为。如果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了损害,就属于“不良影响”。在商标法中,公共秩序并未被纳入公共利益的体系中。在专利法中,专利权的授权依据有三大要素:法律、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在当前的法律文献中,公共利益事由并不明确,这可能会影响判决工作,不利于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也会给法律的理解造成困扰。

(三)立法判断标准亟待完善

在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呈现出可变性与开放性特征,定义并不准确。虽然立法界也解释过“公共利益”的含义,但在不同的法律文献中,解释内容不同,立法判断标准并不一致。举例而言,在著作权法第53条,一共列举了8 种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明确指出这些行为均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在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界定了为公共利益抗辩的适用情形。必须注意的是,虽然相关法律文献中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判断,却不完备。法官在司法适用上难免会对公共利益进行任意解释。如在微信商标案审判中,法官就将损害腾讯公司的民事权利称作“损害公共利益”,然而,这种解释并不严谨和规范,并不是每一个商标都属于公共利益,这样的审判结果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完善

(一)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予以明确和细分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方案,首先要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予以明确和细分,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形态进行明确,实现公共利益类型化,这样方能有效提高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性,为法官、律师提供工作便利,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实践结果也表明,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予以明确,在不同法律文献中,维持“公共利益”措辞的一致性,避免解释内容出现歧义,方能实现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规则的可视化,有效提高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性。从基本概念来讲,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中,著作权是指出版、复制或者出售一种原创作品的排他性权利。著作权法保护原创者免于遭人盗用其任何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这种作品通常是有形的媒介(包括书或者手抄本、乐谱或者录音、手稿或者剧本、绘画或雕刻、蓝图或者建筑物),然而,著作权法不能保护思想、过程或者系统等这些无形的东西。专利是由政府授予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制造、使用或者出售某种发明的独有权利。对一个新颖实用且没有疑问的工艺或者方法,或对目前的工艺、机器、物质或者材料的成分(包括无性繁殖的植物和基因工程的机体)所作革新的应用等均可以授予专利,还可以授予任何产品的新颖、独特性和装饰性的设计。在美国,设计专利有14年使用期限,而其他专利有20年使用权。专利属于私人财产,可以出售、赠予或者转让他人。商标权是指该商标所有人可获得商标保护和服务标志的法律权利,如果商标经过注册,在法律上更具优势。中国知识产权法自制定以来就非常注重保护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

(二)明确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

当前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不确定,也导致公共利益事由呈现出不确定性。在明确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事由,则需要对民法典、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进行明确。举例而言,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其公共利益事由,理应指出著作权是指著作者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著作所享有的权利,如发表、修改以及取得的稿酬等,又称为版权。民法典指出,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会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予以依法保护,在法律文献中,个人利益是指作者(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共同著作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共利益的依法保护,通常是采用传播和发展国家科学文化的方式来实现。我国颁布和实施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保护著作权,推动作品创新,促进文化传播,实现文化成果共享。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制度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该制度主要分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在司法适用中,法官不仅要关注权利人的垄断利益,还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进行维护。在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事由中,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属于首要公共利益事由。著作权法的司法适用是为了建立文明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为创作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社会公众依法获取知识财富,保护知识产品,确保市场中知识产品的创作、传播与收益能够形成良好的循环体系,依法禁止和惩处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在著作权法的完善工作中,需要将有关作品的创作、传播、公众获取这一市场经济秩序,明确划为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的范围,并做好四项保护工作:依法保护著作权与相关权利;
保护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环境;
保护社会公众对文化产品的需求;
保护良性循环的市场秩序[3]。

(三)完善立法判断标准

完善立法判断标准,必须明确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方法,统一法官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方法和模式,制定并实施公共利益条款司法适用的案例指导制度。不可忽视的是,公共利益不同,其判断侧重点各有差异。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必须依法判断,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如果在案件处理中出现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共利益问题,法官就要根据自身专业水平进行判断。如果某些案件涉及了某部分群体的公共利益,法官就要了解固定代表的意见,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结合社会经验进行判决[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條款司法适用方案,首先要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予以明确和细分,实现公共利益类型化。其次,要对民法典、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其他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事由进行明确,确保法律文献的可行性。最后,要完善立法判断标准,明确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司法适用方法。

参考文献:

[1]严永和,甘雪玲.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原则的历史传统与当代命运[J].知识产权,2012(09):12-21

[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J].知识产权,2003(06):16-19

[3]王渊,贾丽娜.知识产权独占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调和——以开源运动为视角[J].科技管理研究,2015,35(16):160-163+174

[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J].行政法学研究,2005(01):49-60

猜你喜欢知识产权法司法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法律方法(2021年4期)2021-03-1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法律方法(2020年2期)2020-11-16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今日农业(2019年10期)2019-01-04非正式司法的悖谬中财法律评论(2018年0期)2018-12-06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6年8期)2017-06-19浅论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作用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6期)2017-06-03简析知识产权法中的民法基本原则应用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6年5期)2017-05-31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探讨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6年6期)2017-05-24探析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科教导刊·电子版(2016年4期)2016-04-19司法假定的认知心理学阐释学术探索(2015年7期)2015-12-17

老骥秘书网 https://www.round-online.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老骥秘书网 版权所有

Top